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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最難的是有足夠的勇氣,沒有足夠的勇氣就會猶豫不決,不敢投資,當然也就沒成功機會。站主提供工商登記及稅務的服務,希望創業之路有好的開始及稅稅平安服務專線:0912-640656 詹先生公司登記、工商登記、商業登記、營業登記、變更登記、工廠登記、設籍課稅、稅務會計、會計記帳、帳務處理、稅務申報。
 

金山_02 事務所-已標示-1

                                                                     專案(一):有限公司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

                                                                                     價格NTD8000(原價:NTD9350)

                                                                                  服務內容如下:

                                                                                  1.代辦公司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2.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3.代刻公司木頭大小章乙套+印鑑整理盒

                                                                                4.代辦公司資本簽證(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5.代繳公司登記規費

                                                                                  6.代辦公司營業登記

                                                                                  7.代刻發票章(原子連續章)及負責人私章(原子連續章)

                                                                                  8.代領發票購證及代買發票 

                                                                                     委託記帳報稅加送橢圓型收發(連續原子章)乙顆

 

                                                                   專案(二):有限公司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
                                                                                   價格:NTD8500(原價NTD10150) 

                                                                                 服務內容如下:

                                                                                 代辦公司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刻公司黑牛角大小章乙套

                                                                                 代辦公司資本簽證(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繳公司登記規費

                                                                                 代辦公司營業登記

                                                                                 代刻發票章(原子連續章兩顆)及負責人原子連續私章乙顆

                                                                                 代領發票購證及代買發票

                                                                                 委託記帳報稅加送橢圓型收發(連續原子章)乙顆 

                                                                   

                                                                  專案(三):股份有限公司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
                                                                                   價格:NTD8600(原價NTD10900) 

                                                                                服務內容如下:

                                                                                代辦公司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刻公司木頭大小章乙套

                                                                                代辦公司資本簽證(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繳公司登記規費

                                                                                代辦公司營業登記

                                                                                代刻發票章(橡皮章)及負責人原子連續私章

                                                                                代領發票購證及代買發票

                                                                                加送:進出口廠商登記(含英文名稱登記及進出口資格登記)

                                                                                委託記帳報稅加送橢圓型收發(連續原子章)乙顆

 

 

                                                                 專案(四):股份有限公司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

                                                                                 價格:NTD9000(原價NTD116500 

                                                                               服務內容如下:

                                                                               代辦公司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刻公司黑牛角大小章乙套

                                                                               代辦公司資本簽證(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繳公司登記規費

                                                                              代辦公司營業登記

                                                                              代刻發票章(原子連續章兩顆)及負責人原子連續私章乙顆

                                                                              代領發票購證及代買發票

                                                                              加送:進出口廠商登記(含英文名稱登記及進出口資格登記)

                                                                              委託記帳報稅加送橢圓型收發(連續原子章)乙顆

 

                                                                

  •  

                                                                                    記帳報稅專案

每期營業額(兩個月)

每期進銷項發票張數(兩個月) 每期記帳費

10萬以內

10張以內

1300*2

20萬以內

20張以內

1400*2
30萬以內

30張以內

1500*2
40萬以內

40張以內

1600*2
50萬以內

50張以內

1700*2
60萬以內

60張以內

1800*2
70萬以內

70張以內

1900*2
80萬以內

80張以內

2000*2
90萬以內

90張以內

2200*2
100萬以內

100張以內

2500*2
 備註:
  • 以上作帳內容是書審方式
  • 以上及級距僅供參考,實際收費仍以個案所定委任書為準
  • 全年度共酌收13個月記帳費,包括兩稅合一.各類所得申報.結算申報,除代墊費用外(發票.規費) ,不外加額外服務費用 ,新客戶目前特惠免收文具、報表費。
  • 新設立客戶,前1個月記帳費每月1,300元   ,若未開發票及無進項發票每月收1,000元(設立核准當月免收記帳費)
  •  使用收銀機者,發票每月以二捲為限,每增加一捲加收160元。
  •  扣繳憑單申報每(人)份20元以上(未滿五人免收)。
  • 欲移轉記帳服務至本所之客戶,本所全程協助所有銜接作業,無需掛心。

 

                                             行號、商行、稅籍登記

服務項目
適用狀況
價格
行號、商行
小吃店、飲料店、精品店、網拍、自助餐、髮廊
NTD3,000
稅籍登記
個人工作室、境內公司各辦事處、事務所等
NTD2,500
  • 附註:上述報價 未含代墊之可能費用如下
  • 1.名稱預查規費NTD300
  • 2.設立規費NTD1000
  • 3.公司大小章:若木頭大小章NTD350、若牛角大小章NTD1000
  • 4.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章(原子連續章)NTD250
  • 6.橢圓型收發章(原子連續章)(日常事務用,如郵差收信)NTD250
  • 7.橡皮發票+負責人私章=NTD450、原子連續發票章+負責人私章=NTD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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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

服務項目

價格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服務費

(可彈性選擇附註代辦項目)

NTD6,000

  • 附註:上述報價 未含代墊之可能費用如下
  • 1.名稱預查規費NTD300
  • 2.設立規費NTD1000
  • 3.公司大小章:若木頭大小章NTD350、若牛角大小章NTD1000
  • 4.原子連續發票章+負責人私章=NTD600
  • 5.資本簽證NTD2000

專案(一):有限公司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止

 

服務內容如下:

1.代辦公司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2.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3.代刻公司木頭大小章乙套+印鑑整理盒(送完為止)
4.代辦公司資本簽證(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5.代繳公司登記規費
6.代辦公司營業登記
7.代刻發票章(原子連續章)及負責人私章(原子連續章)
8.代領發票購證及代買發票


委託記帳報稅加送橢圓型收發(連續原子章)乙顆
 

NTD8000

專案(二):有限公司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止

 

服務內容如下:

1.代辦公司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2.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3.代刻公司黑牛角大小章乙套
4.代辦公司資本簽證(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5.代繳公司登記規費
6.代辦公司營業登記
7.代刻發票章(原子連續章兩顆)及負責人原子連續私章乙顆
8.代領發票購證及代買發票


委託記帳報稅加送橢圓型收發(連續原子章)乙顆

 

NTD8500

專案(三):股份有限公司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止

 

服務內容如下:

 

 

代辦公司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刻公司木頭大小章乙套
代辦公司資本簽證(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繳公司登記規費
代辦公司營業登記
代刻發票章(橡皮章)及負責人原子連續私章
代領發票購證及代買發票


加送:進出口廠商登記(含英文名稱登記及進出口資格登記)
委託記帳報稅加送橢圓型收發(連續原子章)乙顆

 

NTD8600

專案(四):股份有限公司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止

 

服務內容如下:

代辦公司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刻公司黑牛角大小章乙套
代辦公司資本簽證(資本額1萬〜99萬)(100萬以上另報價)
代繳公司登記規費
代辦公司營業登記
代刻發票章(原子連續章兩顆)及負責人原子連續私章乙顆
代領發票購證及代買發票


加送:進出口廠商登記(含英文名稱登記及進出口資格登記)
委託記帳報稅加送橢圓型收發(連續原子章)乙顆

 

NTD9000

   

專案(五):企業社、商號登記--免用統一發票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止

 

服務內容如下:

代辦商號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24.9萬)(25萬以上另報價)
代刻商號木頭大小章乙套
代繳商號登記規費
代辦商號營業登記
代刻免用統一發票章收據章(原子連續章壹顆)
 

NTD4900

專案(六):企業社、商號登記--使用統一發票辦到好--即日起至103.12.31止

 

服務內容如下:

 

1.代辦商號名稱預查及繳交預查規費
2.設立登記服務(資本額1萬〜24.9萬)25萬以上另報價)
3.代刻商號木頭大小章乙套+印鑑整理盒(送完為止)
4.代繳商號登記規費
5.代辦商號營業登記
6.代刻發票章(原子連續章)及負責人私章(原子連續章)
7.代領發票購證及代買發票


委託記帳報稅加送橢圓型收發(連續原子章)乙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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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一、財政部為何要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交易者課徵稅捐?
答:「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 (交易)型態,也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 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 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也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二、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答: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 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三、財政部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
答: 財政部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的內容都是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 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並未有創設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稅負擔的情形。就營業稅而言,如甲營業人開設實體商店銷售A商品,均已依法報繳稅捐,而乙營業人 透過網路銷售相同商品即可不必課稅,則勢必造成對甲營業人的不公平現象。所以,財政部主要就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性及中立性才發布該項規範。

四、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答: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 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 圍。

五、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答: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六、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答: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 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 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 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 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說的「營業登記」是不是就是「營利事業登記」?
答:依據營業 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以,「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 稱營業登記,是指國稅局主管的「稅籍登記」,並不是若干民眾所反映的「營利事業登記」。因此,如果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 標準者,請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

八、如果從事網路銷售且已符合應辦理營業登記標準者,在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答:
1. 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每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檢附該網 路賣家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2.辦理時,請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3.營業人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賣家的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許多網路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也就是所謂的「大章」)。
4. 營業登記地址欄,請填寫上面網路賣家所選擇的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是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必 填寫正確資料,避免屆時因為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營業登記地址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 (居)所登記在「營業登記地址欄」,就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5.營業項目欄,依據實際經營項目可選擇採「列載登記」或「列載及概括方式登記」填列 外,請加填「網路購物」或「網際網路拍賣」,並註明交易網站網址及會員編號,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 網路賣家不必要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九、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
答:
1. 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不必要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定該賣家的 銷售額。但是,原則上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網路賣家提供。
2.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是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交易具營利性質的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的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十、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答: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十一、如果網路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答:網路交易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十二、部分網路賣家反映他們銷售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為低,因此利潤較少,政府對於網路交易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是否公平?
答: 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交易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況且,我國營業稅 是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是符合租稅公平原則的。

十三、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財政部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的營業稅?
答:
1.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拍賣或露天拍賣等)代扣稅款,因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2.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十四、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國外賣家是否需要被我國課稅?
答:
1.我國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在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2.至於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依據目前消費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不是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沒有對該外國網路賣家課稅的權力,應該由該國外網路賣家所在地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十五、境內買家在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另外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興起,衍生「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替境內買家代買商品並代付貨款,該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
答:
1.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網站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3千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2.如果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就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3.因應境外高人氣購物網站興起而衍生的「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十六、網路購物盛行,店家在團購網站以極優惠的價格,限量推出特定商品或服務,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答:
1.消費者為獲取優惠的價格折扣,常透過團購網揪團購買商品,並以團購網交易平臺業者提供的團購憑證向店家預約取貨或訂位,因此,店家是透過團購網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行為,依法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 如果該店家的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應該記得 要就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3.如果該店家是部分網路銷售,部分於實體店面銷售,則應該依據一般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十七、網路新興商業模式,幫買家找商品,幫賣家找買家,以第三方角色連結消費者與賣家的導購網站,該導購網站業者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答: 購物網站的規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費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興行業「導購網站」即因應而生。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 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該導購網站業者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 為,並收取代價,是屬於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十八、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等虛擬貨幣交易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數位商品等)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答:
1. 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的無形商品,是屬於購買勞務,仍然應該要課徵營業稅。如果境外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筆勞務的營業稅,應該由勞務 買受人(境內買家)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 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2.境內買家同1筆購買國外勞務交易應給付的報酬總額在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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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課稅相關法規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發布
一、為規範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營業稅課徵,及營利事業或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之所得稅課徵,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營業稅課稅規定
(一)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
1.該等機構或受其委託辦理此項業務之營業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註冊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該等機構或受其委託辦理此項業務之營業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註冊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該等機構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註1)。
(二)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或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或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
1.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收取連線服務費用、帳號手續費用、代管主機費用等: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提供網路連線、加值等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提供網路連線、加值等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該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註2)。
2.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費用等: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該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註3)。
3.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屬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依營業稅法第9條及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貨物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貨物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者並得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4.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其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通知該營業人繳納營業稅或由該營業人依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免徵營業稅;銷售勞務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註4)。

(註1)
我國境內網路註冊機構取得交通部電信總局備查及國際組織認可,負責管理.tw頂級網域名稱,並提供網域名稱系統運作及相關註冊管理之服務事項,其提供註冊服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允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外國機構提供註冊服務予境外買受人者,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註2)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費用,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外國事業(母公司)於境外直接提供網路連線、加值等服務予境外買受人者,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註3)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線上交易平臺服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等費用,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允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外國事業(母公司)於境外直接提供線上交易平臺服務予境外買受人者,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註4)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惟該外國事業(母公司)等於境外直接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買受人者,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所得稅課稅規定
(一)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網路註冊機構,提供註冊服務予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給付人(買受人)如屬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不適用同法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給付人(買受人)如非屬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所得人(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73條規定,按扣繳率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如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繳納所得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網路註冊機構,提供註冊服務予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同法第71條及第73條第2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二)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或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或申請會員加入賣家,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
1.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收取之連線服務費用、帳號手續費用、代管主機費用等;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從事交易活動,收取之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等費用;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服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所收取之費用: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上項服務予境內買受人所收取之費用,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分別依同法第3條或第2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其給付人(買受人)屬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不適用同法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給付人(買受人)非屬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所得人(納稅義務人)應依同法第73條規定,按扣繳率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如無法自行申報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繳納所得稅。
(2)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或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提供上項服務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所收取之費用,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3條或第2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
2.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於中華民國境外利用網路直接銷售貨物予境內買受人,並直接由買受人報關提貨者,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或其他組織,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買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其他利用網路銷售貨物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4)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其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四、營業登記: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包含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者),除業依營業稅法第28條、所得稅法第18條辦竣營業登記或符合營業稅法第29條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應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註5)。

(註5)營業登記規則業經財政部92年8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500號令訂定發布,惟施行日期未定,俟施行後依該規則規定辦理。

 
快遞貨物通關及簡易申報相關規定

一、進口快遞貨物應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辦理,並依「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誠實申報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
二、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快遞貨物不得進口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三、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之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出口快遞貨物之上,供海關查核。
四、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規定: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以化整為零方式分開申報。所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係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
五、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規定:進出口快遞貨物屬應施檢驗(疫)之品目者,應依有關檢驗(疫)之規定辦理。
六、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2條規定:快遞業者應遵守海關之相關規定,並與海關密切合作,以防毒品、槍械、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走私及商業詐欺等行為,並維持快遞貨物專區及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安全。
七、快遞業者、報關業者及貨主,如違反申報規定,海關除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有涉及刑事或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者,移請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八、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但書及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3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一)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之條件者。
(二)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六)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相關規定

一、郵包物品之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關程序等應遵行事項應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2條規定:郵包物品指由依郵政法提供郵政國際服務之郵政機構傳遞之進、出口郵遞信函及包裹。
三、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進、出口郵包物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屬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非屬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三)每件(袋) 毛重30公斤以下。
四、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5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之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五、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15日內,依關稅法第16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金5,000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之物品。
(四)依本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之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六、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8、9條規定:完稅價格逾新臺幣3,000元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其屬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非屬零星物品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零星物品者,指不包括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同一稅則號別之物品完稅價格合計逾新臺幣3,000元者。
七、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3,000元,且非屬「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八、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1條規定:自國外進口之郵包物品,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前項所稱同一到達日,指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之日。
九、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之郵包物品,30日內郵寄物品2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6次以上,不適用「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十、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3條規定:郵包物品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出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出入規定辦理。
十一、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5條規定:出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金5,000元。
(二)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四)復運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口報單之物品。
(五)屬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
(六)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十二、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7條規定: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金5,000元之郵包物品,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之簡易申報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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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案例說明

案例說明(購買國外勞務)

報關及繳稅部分
案例一
問:小美在國外網站上購買軟體、Apps、電子書等,是否需要報關或繳納關稅?
答: 因為小美在國外網站上購買軟體、Apps、電子書等,並無實體貨物進口,所以不用報關及繳納關稅。但是因為該國外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小美 向該網站購買軟體等數位商品屬於購買國外勞務,如果小美同1筆購買軟體、Apps、電子書等勞務的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小美應該在給付報酬的 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所定稅率(5%)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部分
案例一
問:小明102年8月15日在國外網站上購買並下載電子書、Apps等數位商品計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1. 因為國外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小明向該網站購買電子書、Apps等數位商品屬於購買國外勞務,且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小明應該在 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102年9月15日前),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 款書(408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2.應納營業稅額400元=給付金額8,000元×營業稅稅率5%。

案例二
問:小英102年8月15日在國外音樂網站上購買並下載音樂,消費金額計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因為國外音樂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小英向該網站購買音樂屬於購買國外勞務,但是因為小英此筆消費金額未超過新臺幣3,000元,依規定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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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消費者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報關及繳稅部分
消費者如經由網站購買或下載軟體、Apps、電子書等,因無實體貨物進口,無須課徵關稅。但是其營業稅應由勞務買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繳納。

營業稅部分
一、 勞務買受人(臺灣買家)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或下載軟體、Apps、電子書等勞務,勞務買受人就是營業稅的納 稅義務人,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應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 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二、購買國外勞務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給付金額 × 營業稅徵收率
三、同1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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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公司登記、工商登記、營業登記、變更登記、設籍課稅、
網拍登記、網路拍賣、稅務會計、會計記帳、帳務處理、稅務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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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買國外貨物應注意事項

消費者進口貨物應注意事項:
關務部分(郵包物品)
一、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的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二、進口郵包物品屬於應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三、進口稅費徵收:
(一)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 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屬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的稅率課徵關稅;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同一 稅則號別的物品完稅價格合計超過3,000元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的稅率課稅。
(二)自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郵政機構加蓋郵戳在郵包發遞單上的日期)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三)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的郵包物品,30日內郵寄物品2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6次以上,不適用完稅價格3,000元以內者免徵進口稅費規定。
(四)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且非屬應辦理報關的進口郵包物品,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由郵政機構投遞並代收稅款。
四、網購的物品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如果離岸價格沒有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的簡易申報單正本。

 
關務部分(快遞貨物)
一、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並且在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
二、進口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可以採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三、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
四、網購貨物,因規格、品質不符,必須退回國外修理或換貨,不可以採用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該依一般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五、如果違反申報規定,海關除依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處分外,有涉及刑事或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者,並移請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營業稅部分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二、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徵收率
三、空運快遞貨物或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四、依照不同物流運送方式,營業稅的繳納方式如下:
(一)空運快遞貨物關稅完稅價格在50,000元以下者,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收取;關稅完稅價格超過50,000元者,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
(二)進口郵包離岸價格(FOB)在美金5,000元以下者,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離岸價格(FOB)超過美金5,000元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五、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的條碼或標籤黏貼在進口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核。
六、國內消費者向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可要求賣家出貨時在出貨單上載明實際交易價格,供快遞及報關業者覈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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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網路購物案例說明

案例說明(消費者境內網路購物)
案例一
問:小芬103年1月3日透過購物網站購買電視1台,購買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元,因為該購物網站無實體店面,小芬如何向該購物網站索取發票?
答:
1. 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仍然屬於營業行為,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網路購物不同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 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購物網站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 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2.小芬向購物網站購買的電視,如果該購物網站已公開明白揭示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則購物網站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給小芬;如果超過鑑賞期,小芬仍未收到統一發票,可以洽詢該購物網站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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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網路購物應注意事項

消費者於境內網路購物應注意事項:

一、網路購物消費與向實體店面購物消費相同,購物時請索取統一發票,除可兌獎,亦可充裕國庫收入,支應國家建設及社會福利支出。
二、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收到的商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不必 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在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給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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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案例說明(進口)

案例說明
關務部分(進口郵包)
案例一
問:小潔從國外網站購買大量服飾,在自己經營的網路商店與實體店面販售。因為想少繳一點稅,於是請賣家寄送時低報服飾價格。幾日後,小潔收到郵政機構送來的書面通知,請小潔提供衣服的發票(或購買證明),可能原因為何?
答: 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5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 通知收件人檢送。小潔為了少繳稅,低報衣服價格,海關查核衣服的申報價格與實際來貨價值不符,因此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小潔提供相關資料供海關查核。而小 潔低報進口郵包物品價格,除須補繳應繳的稅費外,如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8條規定所稱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時,並得沒入其貨物。

案例二
問: 小黑自國外網站購買鞋子,在自己經營的網路商店與實體店面販售。因為不想繳稅,下訂時可否化整為零以同住在家裡的兩個弟弟及爸媽為收件人,規避進口貨物價 值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元必須繳稅的規定?如果在不同日期向國外網路賣家下訂,錯開包裹寄抵國內的時間,是否仍可適用免稅額度3,000元的相關 規定?
答:
1.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1條規定,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自國外同一地址、同一到達日(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 單上的日期)寄交至國內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因此同一到達日寄交至家裡的包裹,雖然收件人不同,仍應合併計算包裹的完 稅價格,課徵相關稅費。
2.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郵包物品從國外同一地址寄交至國內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次數達到30日內郵寄2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6次以上,不適用完稅價格3,000元以內者免徵進口稅費的規定,因此小黑必須依照貨價全額繳交相關稅費。
 

關務部分(進口快遞貨物)
案例一
問:小白從國外網站購買大量韓系衣服,在自己經營的網路商店與實體店面販售,因為想少繳一點稅,於是低報衣服單價。幾日後,快遞公司通知衣服已經到臺灣,不過需要小白提供衣服的發票(或購買證明)與委任書,可能原因為何?
答: 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快遞業者應該在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而小白為了少繳稅,低報衣服價格,海關查核衣服的申報價格與 實際來貨價值不符,於是請快遞公司向小白索取購買衣服的發票(或購買證明)及委託快遞公司的委任書供海關查核。而小白低報衣服價格,除須補繳應繳的稅費 外,如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所稱虛報情事,還須受相關罰鍰處分。

案例二
問:小王自國外網站購買大量鞋子,在自己經營的網路商店與實體店面販售,因為不想繳稅,可否請快遞公司將鞋子分開申報,規避進口貨物價值超過新臺幣3,000元必須繳稅的規定?
答: 依據快遞貨物通關第14條規定,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 收貨人的快遞貨物)。如果經海關查獲,依法要處分快遞業者或報關業者,小王也要補繳相關稅費,且如果有虛報情事,小王還要受相關罰鍰處分。
 
案例三
問:小明經營網路商店,自國外網站購買多組廚房料理用攪拌器,適逢母親節店內訂單多,可否委由快遞公司以簡易申報單進口?
答: 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因為廚房料理用攪拌器,涉及輸入 規定「C02」(屬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相關檢驗事宜請洽該局),所以廚房料理用攪拌器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報關。

 
營業稅部分
進口貨物案例
問: 小玉是銷售玩具及模型公仔的網路賣家,主要進貨來源為大陸地區淘寶網,103年1月向淘寶網賣家購買一批玩具及公仔,含運費總價為新臺幣(下 同)20,000元,淘寶網賣家以空運快遞方式寄送,是否應課徵營業稅?若以進口郵包方式寄送有無不同?又如果必須課徵營業稅,該筆營業稅額可否申報扣 抵?
答:
1.淘寶網屬於境外購物網站,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小玉向該網站購物屬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小玉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的營業稅額1,000元=(關稅完稅價格20,000元+進口稅捐0元+貨物稅0元+菸酒稅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0元)×營業稅徵收率5%
備註:玩具及模型公仔現行關稅稅率為0%,所以不徵進口關稅(關稅完稅價格20,000元×關稅稅率0%),另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其非屬貨物稅課稅項目,又該等貨物非屬菸品,無須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2. 小玉購買該批玩具及模型公仔無論係以空運快遞運至境內或以進口郵包寄送,應納的營業税額並無不同,僅是繳納方式不同而已。若以空運快遞運至境內,關稅完稅 價格在50,000元以下,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小玉收取;若以進口郵包寄送至境內,其離岸價格(FOB)在美金5,000元 以下者,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
3.小玉如果是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可就其進口該批玩具及模型公仔所支付的營業稅額於10%範圍內,提出申報扣抵查定稅額;但如果小玉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小玉進口所支付的營業稅額,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購買國外勞務案例
問: 小文102年7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遊戲軟體(無實體數位商品),並於102年8月1日辦妥營業登記,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小文102年10月6月 透過網路向國外網路賣家買進遊戲軟體1批計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否課徵營業稅?又小文如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 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營業稅繳納方式有何不同?
答:
1.小文辦妥營業登記,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其向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的國外網路賣家購買遊戲軟體,依營業稅法規定,小文應該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102年11月15日前),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2.應納營業稅額1,500元=給付金額30,000元 × 稅率(5%)。
3. 小文如果屬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小文向國外賣家購進的遊戲軟體等勞務,如果是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 用,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是如果小文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免稅貨物或勞務,則應該在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填入購買國外勞務 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不必另外以408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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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進口)

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進口貨物應注意事項:
關務部分(進口郵包)
一、進口郵包物品的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為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的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二、進口郵包物品屬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三、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的次日起15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的報單副本的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的物品。
(四)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的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的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的物品。
四、進口稅費之徵收:
(一)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 者,應按全額課徵進口稅費(捐)。其屬於零星物品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的稅率課徵關稅;單項或屬同種類且歸屬 同一稅則號別的物品完稅價格合計超過3,000元者,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的稅率課稅。
(二)自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的日期)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三)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的郵包物品,30日內郵寄物品2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6次以上,不適用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內者免徵進口稅費規定。
(四)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且非屬應辦理報關的進口郵包物品,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交由郵政機構投遞並代收稅款。

關務部分(進口快遞貨物)
一、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者,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快遞業者應於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
二、不得將同批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批進口快遞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的快遞貨物)。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
三、進口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應依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營業稅部分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二、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營業稅徵收率(5%)
三、空運快遞貨物或進口郵包,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的農產品外,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四、依照不同物流運送方式,營業稅的繳納方式如下:
(一)空運快遞貨物關稅完稅價格在5萬元以下者,得由快遞業者先行代繳應納營業稅額,快遞業者再向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收取;關稅完稅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依一般進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
(二)進口郵包離岸價格(FOB)在美金5,000元以下者,由海關核發稅單,連同郵包交由郵局送達並代收稅款;離岸價格(FOB)超過美金5,000元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五、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快遞業者應將發票及可資辨識的條碼或標籤黏貼於進口快遞貨物上,供海關查核。
六、國內買受人向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可以要求賣家出貨時在出貨單上載明實際交易價格,以供快遞及報關業者覈實申報。
七、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如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進口貨物屬於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則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 納證或海關徵收稅費收據可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可就其進口貨物所支付的營業稅額於10%範圍內,提出申報扣抵查定稅額。

 

網路賣家購買國外勞務應注意事項:
一、 網路賣家辦妥營業登記,如果屬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勞務買受人(該網路賣家)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該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 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 業稅款。
二、網路賣家如果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其購進的勞務屬於專 供 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另該網路賣家如果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納的營業稅係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3)時,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無須以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繳納。
三、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給付金額 × 營業稅徵收率
四、同1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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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案例說明(出口)

案例說明
關務部分(出口郵包)
案例一
問:小芬經營網路代買公司,從國內將價格新臺幣(下同)6萬元的機械零組件以郵包物品寄送至國外廠商,是否需要報關?
答: 依據「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如果屬於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的郵包物品,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次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因此, 出口郵包物品離岸價格雖未超過美金5,000元,小芬仍須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

關務部分(出口快遞貨物)
案例一
問:小天經營網路代買公司,從國內將價格新臺幣(下同)6萬元的機械零組件送至國外廠商,可否以快遞簡易申報單報關寄送?
答: 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出口文件類及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5萬元以下),可以簡易申報單方式辦理通關;如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 就要依一般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所以依法令規定,小天不能以快遞簡易申報單寄送6萬元的機械零組件,必須要以正式報單辦理報關。

 
營業稅部分(外銷貨物)
案例一
問: 小強102年7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手機與相關配件,當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同年8月起銷售對象除了國內買受人外,也有國外買受人,且8月份 銷售額約25萬元,其營業稅應如何課徵?又銷售給國外買受人部分,如經海關出口,其銷售額如何申報?如非經海關出口,銷售額的計算是否不同?
答:
1. 小強102年7月份銷售額已超過8萬元(銷售貨物的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因該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國稅局將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查得的銷售 額,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之後因小強8月份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每2個月自動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 稅額,而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果銷售對象為國外買受人,屬外銷貨物,可適用零稅率,其申報的溢付稅額亦可退還。
2.銷售貨物給國外買受人,如果經海關出口,其銷售額須依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的匯率換算;出口貨物如果沒有經海關出口,其銷售額以郵局或快遞業者填發的執據金額為銷售額,其金額如為外幣,以填發執據日期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匯率換算。

 
營業稅部分(外銷勞務)
案例一
問:小安於102年7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電玩遊戲(無實體數位商品),當月份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9萬元,同年8月起銷售對象除了國內買受人外,也有國外買受人,且8月份銷售額約30萬元,其營業稅應如何課徵?又銷售給國外買受人部分,其銷售額如何申報?
答:
1.小安102年7月份銷售額已超過4萬元(銷售勞務的起徵點),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因該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國稅局將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查得的銷售額,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
2. 因小安8月份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每2個月自動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額,而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提 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果小安銷售的對象為國外買受人,屬於外銷勞務,可以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填發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申報適用零 稅率,其溢付稅額可以退還。
3.外銷勞務銷售額,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匯率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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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出口)

網路賣家跨境網路交易出口應注意事項:

關務部分(出口郵包)
一、寄件人應於寄送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如果寄送的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一)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
(二)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的物品。
(四)復運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口報單的物品。
(五)屬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
(六)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的郵包物品。
二、郵包物品屬於應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出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出規定辦理。

關務部分(出口快遞貨物)
快 遞貨物的輸出人,如果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及相關文件;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沒有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除涉及輸出規定等情形 外,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如果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不得採用簡易申報,應依一般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

 
營業稅部分
一、 為促進對外貿易,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屬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可以適用零 稅率(即所適用的稅率為零),營業人申報的溢付稅額也可以退還,可退稅限額為營業人零稅率銷售額按營業稅法第10條所定徵收率(5%)計算的金額。
二、為使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而有溢付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可以儘速取得退稅款,營業稅法規定該等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零稅率銷售額換算:
(一)經海關出口的外銷貨物: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的匯率換算銷售額。
(二)非經海關出口的外銷貨物: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的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三)外銷勞務:以收款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四、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的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的快遞業者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填發的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的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填發的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的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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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網路交易案例說明

案例說明(境內網路銷售貨物)
案例一
問:小華102年6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生活用品,每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6萬元左右,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華的銷售行為如果全部在網路上完成,只要每月銷售貨物金額未達8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仍應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 利所得25,200元(每月銷售額60,000元×7個月×該業別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審純益率6%)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 結算申報。
2.一旦小華當月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營業登記。

案例二
問:小惠102年4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女裝,每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惠每月銷售額已超過8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由於小惠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國稅局將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查得的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 額,每3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給小惠向公庫繳納;但小惠自國內、外進貨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以在10%範圍內 申報扣抵查定稅額。
2.如果小惠日後經營有成,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由小惠按5%稅率自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此時,小惠自國內、外進貨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合法進項統一發票或進口稅費繳納證,即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案例三
問: 小新擅長糕點製作,想開立店面銷售自己製作的糕點,又為了擴展行銷通路,打算將低價促銷的商品,推至網路熱門團購網銷售,小新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 業稅?如果小新只在團購網銷售糕點,而沒有開立店面,有無不同?團購網業者提供交易平臺供店家銷售,是否也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新開立店面銷售糕點,依稅法規定,應該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由國稅局依照其營業規模,查定應納營業稅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 業稅額。小新另外在團購網銷售糕點的銷售額,就要由小新提供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併入查定實體店面每月銷售額,核課應納營業稅額,或依實際銷售額開立統 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
2.如果小新只在團購網銷售糕點,所有交易都在網路完成,就要看每月實際銷售額有沒有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以上,作為 辦理營業登記標準。如果每月銷售額都沒有達到8萬元,可以暫時免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且主動提 供在團購網銷售的交易明細,供國稅局據以核課營業稅。
3.團購網業者提供交易平臺供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因為團購網的行銷模式不盡相同,有的是以買進賣出方式經營,也有的是向店家收取代銷手續費方式經營,不論是哪一種經營方式,都是營業行為,必須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自動報繳營業稅。
 
案例說明(境內網路銷售勞務)
案例一
問:小芳102年7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遊戲軟體(無實體數位商品),7月份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8月份銷售額約3萬元,9月份銷售額約為6萬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1.小芳銷售遊戲軟體(無實體數位商品),屬於銷售勞務,因為小芳7月份及8月份銷售額都沒有達到4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仍然要計算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2. 因為小芳9月份銷售額為6萬元,應該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由於小芳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國稅局將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查得的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 營業稅額,每3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給小芳向公庫繳納;另外小芳所支付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進 項稅額,可以在10%範圍內申報扣抵查定稅額。
3.未來小芳每月銷售額達到2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由小芳按5%稅率自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此時,小芳所支付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就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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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網路交易應注意事項

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一、賣家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二、前項依法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的網路賣家,請記得將經營網路交易的「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
全年銷售額×所經營行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的純益率

三、 網路賣家在辦理營業登記後,如果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課 徵。如果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必須每2個月(分別為每年1 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四、跨境網路購物盛行,若網路賣家代臺灣買家至大陸淘寶網站代購代付,網路賣家向臺灣買家收取的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依前述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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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簡介

一、什麼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網際網路所進行的商業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虛擬商城、市場情報與育樂節目販售等,也就是以電子傳遞的型態經由網路完成傳統交易的模式,包括私人企業內部網路、公司間的商業網路及公眾使用的網際網路,都是電子商務的範圍。

二、電子商務的型態分為那些?
電子商務的型態,可分為下列4種:
(一)企業對企業(B2B)
指 企業與企業間運用資訊科技及網路所進行的商業活動,例如電子資料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就是運用標準化的電子文件,發展上中下游企業間的資訊整合。除EDI外,也包括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安全認證中心企業 內網路、電子採購、電子轉帳、供應商自動補貨、加值網路及銷售點系統等。
(二)企業對消費者(B2C)
指企業透過網際網路對客戶(消費者)所提供的商業服務,又稱為「電子商業」,包括線上購物、網路個人理財、證券下單、線上資料庫、產業資訊服務及政府服務等應用。
(三)個人對消費者或營業人(C2C;C2B)
指消費者間自發性的商品交易行為,如一般個人式拍賣網站、二手跳蚤市場、BBS站或社群網路服務網站(如Facebook)進行貨品交易、聊天或e-mail傳遞等。
(四)民眾、企業與政府間交易(C2G;B2G)
在政府法令架構下,透過網路進行交易,例如政府採購法於88年5月施行後,政府機關採購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都必須透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路公告,企業只要符合資格,都可以透過網路以公平公開方式與政府進行投標交易。

三、電子商務中網路交易的商品型態有那些?
(一)實體商品:
消費者透過線上型錄瀏覽並訂購商品,企業仍須透過傳統陸運、海運或空運方式遞送貨物。
(二)數位商品:
數位商品是由數位資訊所構成,而數位資訊是指各種型態的資訊,例如:文字、圖形、聲音及影像經過數位電子計算處理,以數位重新編碼所形成的一套純數學程式。所以各種型態的資訊一旦利用數位化技術予以儲存及轉化,就稱為數位商品。
(三)線上提供服務:
1.專業諮詢服務的提供,例如:線上法律及醫藥查詢、股市行情分析、銀行及金融諮詢服務等。
2.網路預約服務,包括航空訂位、訂票、預約飯店餐館、電影及音樂會入場券等。
3.互動式服務,例如:電腦遊戲、網路交友等。
4.網路遊戲交易,例如遊戲人物的寶物、裝備買賣及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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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依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上開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時,應先行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俾免適用法令錯誤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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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有撇步!

大部分公司行號在支付薪資、租金、利息、佣金…等時,都會注意到必須依規定的扣繳率先行扣繳稅款後,再把餘額付給所得人,同時也會注意到依照所得人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適用不同的扣繳率,例如:租金支付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扣繳率是10%,支付對象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扣繳率則是20%。

不過,所得人究竟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常常成為公司行號的扣繳義務人頭痛的問題,南區國稅局就常會接到類此的詢問電話,日前就有位臺南李姓會計小姐詢問其公司的房東長年居住國外,但在臺仍保有戶籍,每年底回臺約15天,公司付租金給房東時,應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含下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實務上,對於上述第一款所提到「經常居住」的判斷,還是常會產生爭議,財政部特別在101年9月間發布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述第二種情形之「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及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指出,以李小姐所詢的問題來說,公司的房東久居海外,雖在臺灣有戶籍但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住只有15天,未滿31天,因此必須依照上述規定方式判斷,如認定房東生活及經濟重心並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就是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李小姐公司於給付租金時,應代扣繳20%稅款,於代扣之日起10日內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房東。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上揭認定原則,避免給付予非屬境內居住者所得時,因短扣繳稅款及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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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時,可提供與戶籍謄本同等資料辦理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可以同等資料替代戶籍謄本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時,可以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替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贈與人及受贈人可以自身之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替代戶籍謄本,以節省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之往返洽公時間。
金山記帳士事務所 Tel:03-6662665 Fax:03-5778221 line 0912640656 公司設立、公司登記、工商登記、商業登記、營業登記、變更登記、工廠登記、設籍課稅、網拍登記、網路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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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申請方式:
    • 使用「公司線上申辦系統」,於線上繳費(新台幣150元)送件。
    • 使用「公司名稱預查一維條碼申請系統」或「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自行繕打、列印預查申請表(一式一份),連同規費新台幣300元,以郵寄(規費請以郵局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抬頭註明「經濟部」)或臨櫃等方式申請。
    • 至經濟部商業司利用設置於櫃檯之「公司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繕打、列印申請表後,送件申請。
  • 應備文件︰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 規費︰一般送件者審查費新台幣300元;如採線上申辦者,審查費為新台幣150元
  • 注意事項:
  • 原則上核准保留期限六個月,期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 營業項目代碼末位數字為”1”者,屬公司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投資許可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 預訂申請日期: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並備齊外國公司相關資料文件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應備文件:
    • 認許登記申請書
    •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准聯正本(或輸入核准編號即可)
    • *外國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譯本
    • *公司章程影本及中文譯本
    • *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及設立分公司暨指派訴訟非訴訟代表人及分公司經理人之議事錄及中文譯本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及中文譯本
    • *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及中文譯本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若係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蓋章)
    • 分公司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分公司經理人在臺應有居、住所,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若係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蓋章
    • 外國公司基本資料(應包含董事及其他負責人姓名、國籍、住所)
    • 認許表
    • 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分公司名稱)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分公司所有者,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及分公司之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或對帳單影本
    • 委任書
    • 認許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未達新台幣1,000元者,以新台幣1,000元計收另分公司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標列*文件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認(公)證、或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該國家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應由董事之一簽署,法人資格證明如為本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得免經驗證。

  • 注意事項:
    • 公司中文名稱可依其外文採音譯或意譯方式命取,但仍受公司法第十八條限制
    •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台灣公司同

 

向國貿局申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預查

  • 預訂申請日期:分公司設立登記完成

 

向國貿局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預訂申請日期:取得英文名稱預查核准

 

向分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預訂申請日期:分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及開始營業前提出申請
  • 受理方式:原則上由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依據分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受理辦理,並視為已申請營業登記,分公司應檢送之文件,由前述國稅稽徵機關以書面通知分公司補送
  • 應備文件:
    • 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營業人設立事項表)
    • 其他-依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通知之送件清單備齊文件

 

一般工業區工廠設立登記(註:非設置工廠者免此程序)

  • 免辦工廠登記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工廠設立登記)
    • 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及安裝業務
    • 廠地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或廠房面積未達五十平方公尺
    • 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未達2.25千瓦
  • 申辦機關:工廠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 申辦說明:
    • 取得廠房
      方式一:自地(租地)建廠
      向各工業區管理處購買土地或租用土地,並於該土地上建廠,待完成建廠及堪驗合格後,由縣(市)政府核發廠房使用執照;檢附廠房使用執照向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廠房取得合法廠房所有權狀後,再引進相關機器設備並於完成試車後開始營運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方式二:現有房屋作為工廠使用
      如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非工廠使用,依法先變更該用途後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 工廠設立登記步驟:
      步驟一:向環保局申請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
      • 預定申請日期:取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預定核准時間:送件後三天內
      • 應備文件:
        • 工廠登記申請書
        • 環境保護局配合辦理工廠登記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申請書
        • 基本運作資料表
        • 產品製造流程圖
        • 環境相關內容確認表
        • 其他:
          • 環境影響評估報表/說明書定稿本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影本(含首、次頁)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准予備查函件影本/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影本
          • 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函影本
          • 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
      步驟二:申請工廠登記
      • 預定申請日期:取得環保證明文件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預定核准時間:送件後七日內
      • 應備文件:
        • 經濟部核准函(以上須加附外國公司認許表及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 分公司經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於當地市公所申請)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計算式)
        • 建物登記謄本
        • 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 土地登記謄本
        •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若在有污水處理廠之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
        • 特許文件:(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
        • 產品製造流程圖及作業場所平面配置圖【訂有設廠標準者:食品工廠(如:製酒、礦泉水、便當餐盒)、化粧品、醫療器材、藥物製造、動物用藥、農業用藥、環境衛生用藥、爆竹煙火、飼料工廠】
        • 郵政匯票7,000元(抬頭:經濟部)
        • 自來水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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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申請方式:
    • 使用「公司線上申辦系統」,於線上繳費(新台幣150元)送件。
    • 使用「公司名稱預查一維條碼申請系統」或「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自行繕打、列印預查申請表(一式一份),連同規費新台幣300元,以郵寄(規費請以郵局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抬頭註明「經濟部」)或臨櫃等方式申請。
    • 至經濟部商業司利用設置於櫃檯之「公司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繕打、列印申請表後,送件申請。
  • 應備文件︰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 規費︰一般送件者審查費新台幣300元;如採線上申辦者,審查費為新台幣150元。
  • 注意事項:
  • 原則上核准保留期限六個月,期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 營業項目代碼末位數字為”1”者,屬公司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申請僑外投資許可(註:非屬僑外投資者免此程序)

  • 預定申請日期: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並備齊華僑或外國投資人相關證件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僑外A)
    •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聯正本
    • 決定股東成員、公司資本額
    • 指定代表人指派書─法人股東(視需要檢附)
    • 法人股東證照影本-係指由當地政府核發,如經主管機關要求須另提供該法人股東之董事及股東名冊(至最終受益人)及海外控股架構圖等資料(視需要檢附)。
    • *法人股東授權書(視需要檢附)
    • 指定代表人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視需要檢附)
    • *華僑投資人應檢附由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或經驗證之我國普通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影本(該影本包括個人相片資料頁及加簽頁,並應經原加簽之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有華僑投資者需檢附)。
    • *華僑/外國自然人/香港自然人/澳門自然人股東授權書(視需要檢附)。
    • 外國自然人股東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如有香港及澳門自然人股東應另檢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加蓋印章及居民聲明書。(視需要檢附)。

    上列標列*文件需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簽證。

  • 注意事項:
    • 需由經僑外投資人授權之國內代理人(需為在中華民國有居所之自然人)提出申請
    • 所檢附之外文文件需有中文譯本
    • 所檢附之僑外投資人文件,必要時需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審定投資額(註:非屬僑外投資者免此程序)

  • 預定申請日期: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第一組核准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創事業並自國外匯入投資股款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應備文件:
    • 投資額審定申請書正本(僑外C)
    • 外國人投資核准函影本
    • 銀行電(信)匯之匯入款通知書
    • 結售為新台幣之銀行兌換水單
    • 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 預定申請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原則上以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選任後15日內;有限公司原則上以章程訂立後15日內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應備文件:
    • 股份有限公司
      • 申請書
      • 其他機關核准函(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 公司章程
      • 發起人會議事錄(如為單一法人股東者免)
      • 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簿)
      • 發起人名冊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 指派書影本(視需要檢附)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 發起人、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 設立登記表
      • 設立登記規費(資本額之四千分之一;惟不得低於新台幣1仟元)
    • 有限公司
      • 申請書
      • 其他機關核准函(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 公司章程
      • 股東同意書正本(股東需親自簽名)
      • 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同意時,免附)
      • 指派書影本(視需要檢附)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含指派代表人之指派書)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附件
      •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 設立登記表二份
      • 設立登記費:資本額之四千分之一;惟不得低於新台幣1仟元

 

向國貿局申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預查

  • 預定申請日期:公司設立登記完成
  • 受理方式:原則上採線上申請,亦可以郵寄、臨櫃及傳真方式
  • 應備文件:
    • 廠商擬用之英文名稱預查申請表(可自網路上下載)

 

向國貿局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預定申請日期:取得英文名稱預查核准後
  • 受理方式:原則上採線上申請,亦可以郵寄、臨櫃及傳真方式
  • 應備文件:
    • 出進口廠商登記申請書(可自網路上下載)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向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預定申請日期: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及開始營業前提出申請
  • 受理方式:原則上由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依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受理辦理,並視為已申請營業登記,公司應檢送之文件,由前述國稅稽徵機關以書面通知公司補送
  • 應備文件:
    • 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營業人設立事項表)
    • 其他-依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通知之送件清單備齊文件

 

一般工業區工廠設立登記(註:非設置工廠者免此程序)

  • 免辦工廠登記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工廠設立登記)
    • 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及安裝業務
    • 廠地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或廠房面積未達五十平方公尺
    • 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未達2.25千瓦
  • 申辦機關:工廠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 申辦說明:
    • 取得廠房
      方式一:自地(租地)建廠
      向各工業區管理處購買土地或租用土地,並於該土地上建廠,待完成建廠及堪驗合格後,由縣(市)政府核發廠房使用執照;檢附廠房使用執照向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廠房取得合法廠房所有權狀後,再引進相關機器設備並於完成試車後開始營運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方式二:現有房屋作為工廠使用
      如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非工廠使用,依法先變更該用途後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 工廠設立登記步驟:
      步驟一:向環保局申請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
      • 預定申請日期: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應備文件:
        • 工廠登記申請書
        • 環境保護局配合辦理工廠登記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申請書
        • 基本運作資料表
        • 產品製造流程圖
        • 環境相關內容確認表
        • 其他:
          • 環境影響評估報表/說明書定稿本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影本(含首、次頁)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准予備查函件影本/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影本
          • 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函影本
          • 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
      步驟二:申請工廠登記
      • 預定申請日期:取得環保證明文件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應備文件:
        • 經濟部核准函或市政府核准函(以上須加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
        •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於當地市公所申請)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計算式)
        • 建物登記謄本
        • 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 土地登記謄本
        •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若在有污水處理廠之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
        • 特許文件:(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
        • 產品製造流程圖及作業場所平面配置圖【訂有設廠標準者:食品工廠(如:製酒、礦泉水、便當餐盒)、化粧品、醫療器材、藥物製造、動物用藥、農業用藥、環境衛生用藥、爆竹煙火、飼料工廠】
        • 郵政匯票7,000元(抬頭:經濟部)
        • 自來水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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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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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剩餘財產分配 可自遺產扣除
2009/11/13
【經濟日報╱屏東訊】

屏東市張先生問:申報遺產稅時,如何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98年1月23日新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賦稅。

什麼情形該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需被繼承人「婚後財產」大於生存配偶「婚後財產」才較有利,提醒您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2009/11/13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剩餘財產分配 可自遺產扣除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9001#ixzz2FJmVSt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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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失蹤法定期滿 才能報遺產稅
2009/11/13
【經濟日報╱新化訊】

楠西鄉劉先生來電詢問:我有親人於莫拉克風災失蹤,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可否辦理遺產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故莫拉克風災失蹤者之家屬仍需待失蹤法定期間屆滿為死亡之宣告,方可申報遺產稅,不可僅以取具失蹤證明申報遺產稅。

【2009/11/13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失蹤法定期滿 才能報遺產稅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9000#ixzz2FJf4PZ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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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夫妻同罹難 可列報配偶扣除額
2009/11/09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嘉義市王先生問:其父母親因意外同時罹難,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得否列報配偶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 (98.1.23以後為445萬元),夫妻因意外事故,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夫妻因意外事故同為罹難者,依法僅其中一人得列報配偶扣除額,並非兩者皆可列報;惟應由何人列報,繼承人可視案況採最有利的方式申報扣除。

【2009/11/09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夫妻同罹難 可列報配偶扣除額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8562#ixzz2FJcAtV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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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二房東收租 扣除損耗報稅
2009/11/04
【經濟日報╱台北訊】

礁溪林小姐詢問:如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租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2009/11/04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二房東收租 扣除損耗報稅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8245#ixzz2FJaGdu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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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欠繳稅款 可依法強制執行
2009/11/04
【經濟日報╱台北訊】

中和胡先生問: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名下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扣押薪資?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惟禁止財產處分僅為國稅局所為之稅捐保全措施之一,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之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而禁止財產處分之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尚非限縮執行之標的,所以行政執行處自得執行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財產。

【2009/11/04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欠繳稅款 可依法強制執行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8244#ixzz2FJXKSC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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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遺產免稅額 調高至1,200萬
2009/11/03
【經濟日報╱基隆訊】

基隆市施小姐問:祖父於日前死亡,新修正遺產稅法的主要內容為何?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 年1月23日生效,凡當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均得適用,修正的主要內容為:(1)提高免稅額及調降稅率,遺產稅免稅額調高至1,200萬元,改成單一稅率10%;(2)增列生存配偶請求權扣除額的規定,納稅義務人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予生存配偶;(3)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繳納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現金繳納,分期繳納期間從12期改為18期。若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向該所或基隆市分局、信義稽徵所查詢。

【2009/11/03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遺產免稅額 調高至1,200萬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8122#ixzz2FJUWg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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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秋節獎金 屬薪資所得應扣繳
2009/10/30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潮州鎮陳小姐問:中秋節犒賞員工的獎金或禮品要辦理扣繳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各機關、團體及公司行號中秋節發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係屬薪資所得應辦理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若疏忽了此項義務,將遭補稅及處罰哦!惟給付之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但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犒賞的獎金或禮品如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均不必扣繳稅款,惟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

【2009/10/30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秋節獎金 屬薪資所得應扣繳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7896#ixzz2FJTrFX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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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遺產稅申報資料 各區稅局可申請
2009/10/29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許先生問:遺產稅申報相關資料該如何取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為協助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設有貼心服務,只要繼承人備妥身分證、印章、除戶戶籍謄本等資料,可向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台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查詢」,即可取得其財產資料、最近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及贈與資料。前揭資料係提供參考,繼承人仍需向相關機關(或單位)申調繼承日確實證明文件(如地政機關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稅捐稽徵機關之該年度房屋稅繳款書、金融單位之存款餘額證明或存摺影本等),作為申報依據,且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2009/10/29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遺產稅申報資料 各區稅局可申請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7776#ixzz2FJT9zo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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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海外所得 依規定繳稅
2009/10/28
【經濟日報╱台南訊】

台南市卜先生問:個人海外所得是否應申報繳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明(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加計國內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海外所得係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股票買賣是以股票買賣交割日、基金是以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給付日;另外,執行業務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其他所得等係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海外所得已依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也可依比率扣抵基本稅額。

【2009/10/28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個人海外所得 依規定繳稅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7692#ixzz2FJQfQk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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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災損列舉扣除 附稅局證明
2009/10/27 09:42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佳里鎮林先生問:因莫拉克颱風造成財物嚴重損失,經辦理災害損失報備核定後,該如何申報扣減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有關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如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扣減綜合所得稅,但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國稅局接獲災害損失報備經核定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給申請人,納稅義務人明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時,應附上這份證明書。

【2009/10/27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災損列舉扣除 附稅局證明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7607#ixzz2FJPFte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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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列報房租支出 須付款證明
2009/10/27 09:4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山上鄉李小姐問: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2009/10/27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列報房租支出 須付款證明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7606#ixzz2FJOef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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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向繼母購買不動產 算贈與
2009/10/26
【經濟日報╱宜蘭訊】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的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在舊律雖稱為繼母,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09/10/26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向繼母購買不動產 算贈與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7486#ixzz2FJNNN4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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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大陸醫藥費用 附證明可扣除
2009/10/2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石碇金先生問:我在大陸發生的醫藥費可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列報扣除。

惟依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取得前述大陸地區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後,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的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2009/10/23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大陸醫藥費用 附證明可扣除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7333#ixzz2FJMBau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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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接受政府補助 應列年度收入
2009/10/2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營市陳小姐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是否須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的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 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2009/10/23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接受政府補助 應列年度收入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7332#ixzz2FJDLOY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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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委託拍建物 賣方開發票
2009/10/21
【經濟日報╱彰化訊】

彰化市劉小姐問: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營業人所屬的建物或物品,統一發票開立時點及對象為何?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業人(賣方)委託拍賣公司拍賣建物或物品,不同於法院拍賣,拍賣公司將營業人委託的物品於拍賣會中賣出,拍賣公司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價金時,通知賣方依規定時點開立統一發票與拍賣公司。該分局近一步說明,營業人委託拍賣公司拍賣的物品拍定後,買方如以支票支付拍賣物的價金,賣方(營業人)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買方如以電匯方式支付拍賣物的價金,賣方應於拍賣公司收到銀行的「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報單及轉帳支出傳票)」之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拍賣公司。惟在此之前拍賣公司如將拍賣物交與買方或支付賣方任何款項,均應請賣方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2009/10/21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委託拍建物 賣方開發票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7162#ixzz2FJC32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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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按月開發票須符兩條件
2009/10/21
【經濟日報╱竹北訊】

竹北市林先生問:營業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會計制度健全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買受人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底開立統一發票:(1)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2)最近兩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2009/10/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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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撫養未滿一年 免稅額可全額報
2009/10/20
【經濟日報╱嘉義訊】

朴子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初結婚,小孩於9月出生,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全額免稅額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扶養條件同居親屬,即可享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待遇,至於在納稅年度內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一年,並非核計免稅額之要件,因此,林先生明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扶養小孩全額免稅額8.2萬元。

【2009/10/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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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宗教團體符三條件 免報稅
2009/10/15
【經濟日報╱岡山訊】

岡山林小姐問:宗教團體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的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1)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2)無附屬作業組織者。(3)應如何界定宗教團體之收入來源,究屬「銷售」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未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而係由信眾隨喜佈施者,即可認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因此,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並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及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2009/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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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債權人 可代繼承人報遺產
2009/10/14
【經濟日報╱竹北訊】

竹北市盧先生問:債權人如何代為申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債權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可依照「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的規定,代為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並且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2009/10/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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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軍警教退休 優惠利息要稅
2009/10/14
【經濟日報╱南化鄉】

南化鄉張先生問:我是退休的老師,以往都不用繳納綜合所得稅,但是今年我卻收到了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所得資料有一筆優惠存款利息,那不是免稅的退職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退職所得是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為退職所得,而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所產生的利息,係屬所得稅法利息所得,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目前軍教人員因薪資所得免稅,故退休前可能因薪資以外的其他各類所得未達免稅額及扣除額而不必繳納綜合所得稅,但退休後之優惠存款利息較高,經加計各類所得後反而會超過門檻。

【2009/10/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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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火災賠償收入 不必開發票
2009/10/09
【經濟日報╱台北訊】

A公司會計人員陳小姐來電詢問:日前公司廠房遭相鄰的B公司失火波及而損毀,嗣後自B公司取得相關賠償款項時,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的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惟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等交易主體的賠償收入。A 公司所收取的賠償款並非衍生自雙方的銷售行為,自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範圍,亦非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的銷售額,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該所另補充說明,如賠償收入係源於銷售行為的一方當事人違約,則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之銷售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課徵營業稅。

【2009/10/09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火災賠償收入 不必開發票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6185#ixzz2FIzryT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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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離婚協議給付 免課贈與稅
2009/10/09
【經濟日報╱屏東市】

屏東市李先生來電詢問:其與太太離婚時,要贈與太太財產,會不會課到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方他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的給付,如主張也屬離婚約定的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若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2009/10/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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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法拍屋所得 課綜所稅
2009/10/08
【經濟日報╱高雄縣】

岡山許小姐問:個人房屋被法院拍賣,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交易所得的計算有兩種:納稅義務人若能舉證賣出時的成交價額及購買時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賣出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倘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與各該年度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被法院拍賣,大多係賠錢售出,如未能提示買入的成本費用等文件,稽徵機關將會用房屋評定現值以標準所得率認定財產交易所得,對納稅人不利,納稅人應妥適保存證明文件。

【2009/10/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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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發票遺失 視情況處理
2009/10/08
【經濟日報╱新竹縣】

湖口范小姐問: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1)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2)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3)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2009/10/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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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現金禮券購物 商家應開發票
2009/10/07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永康林先生詢問:民眾持禮券購物時,商家是不是應該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2)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民眾持有的禮券如果是商品禮券,因為出售禮券時商家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民眾持往購物時,商號不再給予統一發票,如果是持用現金禮券購物,那麼商號依法應該開立統一發票。

【2009/10/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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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子女辦拋棄繼承 孫輩扣除額不變
2009/10/06
【經濟日報╱台南市】

台南市西區蔡小姐問:父親日前過世,如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繼承,遺產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該分局說明,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所以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並不因孫子女之人數增加而增加。

【2009/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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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無償替子還房貸 超額須繳贈與稅
2009/10/06
【經濟日報╱台南市】

台南市民吳老先生來電詢問:其兒子最近因所服務的公司結束營業,以致在家待業,他想替其子償還其房屋全部貸款,以減輕其負擔,如此有無涉及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係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因吳老先生係無償為其子償還銀行貸款,其外觀法律形式及經濟事實均已符合前述法條之規定,自應依上揭規定就其承擔債務之金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有逾贈與稅免稅額者,俟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後,應依法繳納贈與稅。

【2009/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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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2009/10/02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高先生問: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可否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則不得列報扣除。依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取得前述大陸地區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後,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後,始得自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2009/10/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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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列報房租支出 每戶最高12萬
2009/10/0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山上鄉李小姐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2009/10/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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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老闆旅費支出 附證明可列報
2009/10/0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老闆的旅費支出可否列報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所明定。至於國外出差膳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定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2009/10/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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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換季清倉 仍應開立發票
2009/09/28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莊市林小姐問:賣場舉辦換季清倉特賣會,是否可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銷售換季商品的售價應內含營業稅,不論商品有無折扣或特價,消費者給付商品價額,店家應開立與付款金額相同的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2009/09/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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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員工分紅 應以費用入帳
2009/09/28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東區林先生問:員工分紅應如何入帳?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為獎酬員工提供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財務會計已明確規定應以費用入帳。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對於依公司法規定分配予本公司員工之紅利,亦得配合認列為費用。

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司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之金額,依性質認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科目;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盈餘分配案,若員工紅利金額有變動,其差異金額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2009/09/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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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佃農取得補償費 應報稅
2009/09/25
【經濟日報╱彰化訊】

二水鄉廖先生來電詢問:佃農取得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之補償費,是否應申報?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屬佃農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因該項所得並無扣繳憑單,所得人容易疏忽而未辦理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十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 0800-000321 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2009/09/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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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風災捐款 可列報抵稅
2009/09/24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店市馮先生詢問:我們公司有發起「莫拉克風災」愛心捐款,請問可否抵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莫拉克颱風造成巨大災害,社會各界紛紛解囊踴躍捐輸救助災民,民眾如透過各級政府機關於銀行設立之救災專戶捐款、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員工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經收彙總捐獻方式捐贈,取具相關收據憑證(如: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慈善機關團體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載明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代收捐款收據,各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得依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當年度費用。

【2009/09/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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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風災受創 可申請延繳
2009/09/24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縣鹽水鎮羅小姐問:公司因莫拉克風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莫拉克風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經稽徵機關核准報備重大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者,得於應納稅款原定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等相關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

【2009/09/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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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領風災遺產 1,200萬內免證明
2009/09/23
【經濟日報╱台南訊】

臺南市北區張小姐問:銷售民眾周小姐來電詢問:我有親人於本次風災過世,最近發現他郵局遺有存款,是否應先辦理遺產稅申報才可提領?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財政部考量本次莫拉克颱風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損失,為方便風災罹難者家屬之災後重建工作,需動用被繼承人之存款,特別規定如提領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惟該項提領金額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但如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或房屋或投資等財產,繼承人要辦理繼承移轉或更名登記時,仍必須取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地政機關或公私事業始可受理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2009/09/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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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幼兒教育券補助款 免列入所得稅申報
2009/09/2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滿州鄉陳小姐問:幼兒教育券補助款應否核課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各縣市政府發放給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因係代收轉付,非屬幼稚園、托兒所收入,不計入其收入課稅,且該補助款係政府之贈與,幼兒家長也不用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中申報綜合所得稅。

各縣市政府發放給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的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實際受益對象係幼兒家長,幼稚園、托兒所僅為代收轉付,故不須計入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課稅。另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係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發放單位亦不需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2009/09/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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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捐款救災專戶 100%列舉扣除
2009/09/18
【經濟日報╱潮州訊】

潮州鎮陳先生問:對屏東縣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可扣稅嗎?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民眾對莫拉克風災賑災的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民眾若透過中央或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者,視為對政府捐贈,捐款可以100%列舉扣除,但需檢附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轉帳通知書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如劃撥儲金存款收款未記載姓名者,請自行填註)申報扣除。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的員工,賑災捐款由企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因只有一張統一捐獻收據,員工可憑各企業、機關學校等另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扣除。

【2009/09/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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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風災捐贈貨物 可抵銷項稅額
2009/09/18
【經濟日報╱彰化訊】

彰化市劉小姐問:本公司因響應政府針對莫拉克颱風救助活動所捐贈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據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無論購入時先入存貨帳提出扣抵轉列時視為銷售開立發票,或購入時直接帳列捐贈,該發票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

【2009/09/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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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彙總捐款賑災 憑收據列報
2009/09/11
【經濟日報╱台南訊】

仁德李小姐問:針對這次莫拉克颱風,公司發起一日捐活動,賑災款項由公司經收彙總捐贈,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這次莫拉克颱風造成南台灣重大災情,全台各地皆發起了賑災活動,若民眾參加其所屬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自行發起之一日捐賑災活動,賑災款項由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經收彙總捐贈,僅取得1張捐獻收據者,可憑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填發載明各受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2009/09/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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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逾期繳綜所稅 須繳滯納金
【經濟日報╱桃園訊】

平鎮市羅小姐問:未依限繳納綜合所得稅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兩天,須按照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的話,由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且從滯納期屆滿隔天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稅繳款書,限繳日期是98年7月15日,如果某甲在98年8月15日以前沒有去繳納,那麼這筆稅款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某甲除了繳納本稅外,還有15%的滯納金和超過98年8月15日以後的利息。

【2009/09/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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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補申報綜所稅 禁採列舉扣除
2009/09/08
【經濟日報╱台北訊】

永和市柳先生來電詢問:收到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應納稅額,誤以為無須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之情形,時有所聞,為維護自身之權益,欲採列舉扣除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009/09/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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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父母贈與子女 免稅額各220萬
2009/09/08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林先生問:若夫妻兩人都要贈與子女免稅額是多少?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現在每年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已調整為220萬元,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各次贈與行為累計計算,不論受贈人是否同一個人,每年贈與的免稅額合計為220萬元。(98年1月22日以前111萬元,98年1月23日以後新台幣220萬元)。贈與稅的免稅額是以「每年每人」為計算基礎,夫妻雙方如果僅由其中一方匯款至子女帳戶,僅能扣除一人的免稅額,所以贈與財物予子女時應特別注意資金來源,記得要分別從自己的帳戶匯款,否則很可能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及遭受處罰。

【2009/09/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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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贈與子女現金 30日內報稅
2009/09/04
【經濟日報╱桃園訊】

桃園市蔡先生來電詢問:其於98年3月9日將現金300萬元轉帳贈與給他的子女,應於何時申報贈與稅?如未申報,是否有罰則?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贈與子女現金,如該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未依限辦理申報,按應納稅額處兩倍以下罰款、如已申報贈與稅但有漏報或短報情形,也要按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蔡先生如果至今尚未申報贈與稅,在未經人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免罰,僅需補繳應納稅款,並按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2009/09/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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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列報災害損失 須稅局證明
2009/08/3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恆春鎮林小姐問:颱風季節如有遭受風災損害,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之災害現場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取得受理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者,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民眾如需詳盡相關訊息可就近洽詢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2009/08/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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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購車申報折舊 金額有上限
2009/08/3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某公司會計林小姐問:公司96年度購置小客車一部,購買價格450萬元,耐用年數以五年計算,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折舊75萬元,為何遭剔除部分折舊費用補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自93年1月1日起非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的折舊額,不予認定。國稅局提醒,該項小客車如於97年12月30日出售,以280萬元售予小客車租賃公司,公司可依原成本價格450萬元,按每年提列折舊75萬元後之未折減餘額300萬元,申報97年度出售財產損失。

【2009/08/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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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生前贈與未繳稅 稅歸受贈人
2009/08/26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麟洛鄉劉小姐問:公公98年7月贈與大伯(先生的哥哥)建地一筆,雖已申報贈與稅,但尚未核定稅款,公公即因急病去逝,不知贈與稅應由誰來繳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增列第3款,明定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逕以受贈人為該次贈與行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劉小姐的公公死亡前贈與,稽徵機關於其死亡後始核定應繳納之贈與稅,依上開規定應以受贈人(即劉小姐之大伯)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於贈與稅核定開徵後死亡,其贈與稅屬於贈與人(兼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及民法1148條之規定,應由繼承人於所得遺產範圍內依規定之清償順序代行繳納義務,繼承人未依規定及義務辦理代繳義務,致有未能徵起之贈與稅,改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2009/08/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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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房屋法拍 所得應列報
2009/08/25
【經濟日報╱台北訊】

桃園大園鄉涂先生問: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不用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被法院拍賣也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它與自己出售同樣都是財產交易的行為,當然應列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有關房屋被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下列二種:(1)依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2)無法提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2009/08/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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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執行業務差旅費 須附證明
2009/08/20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新營市陳先生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是否須檢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該分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2009/08/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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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購車超額折舊 剔除補稅
2009/08/14
【經濟日報╱屏東訊】

某化工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96年度購置小客車一部,購買價格為450萬元,耐用年數以五年計算,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折舊75萬元,為何遭剔除部分折舊費用補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自93年1月1日起非以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的折舊額,不予認定。國稅局提醒,該項小客車如於97年12月30日出售,以280萬元售予小客車租賃公司,化工公司可依原成本價格450萬元,按每年提列折舊75萬元後之未折減餘額300萬元,來申報97年度出售財產損失。

【2009/08/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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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已扣繳稅款未繳 加徵滯納金
2009/08/1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某銀行王先生詢問:本銀行給付所得人利息所得「已扣繳」稅款,但未依規定於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要繳滯納金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本法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情形,應查明有無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依稅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其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依財政部68年10月2日68臺財稅字第36898號函釋,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2009/08/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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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贈與稅免稅額 每年220萬元
2009/08/1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內埔陳小姐詢問:計算贈與稅可減除的免稅額是多少?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但在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 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2009/08/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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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海外遊學寄宿費 不可申報
2009/08/11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蔡先生問:子女到國外遊學,繳交寄宿家庭的住宿費可否申報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有關小孩到國外遊學,住在寄宿家庭所繳交的住宿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租金支出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可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此,小孩如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其繳交寄宿家庭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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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補報所得稅 不能列舉扣除
2009/08/03
【經濟日報╱屏東訊】

萬丹鄉倪先生來電詢問:如果5月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核定補稅後,可不可以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未於97年5月申報期間,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即將在98年8月寄送稅單,此類未申報案件的稅單,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申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既視同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雖核定後有保險費及醫療收據,依規定也不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009/08/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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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向繼母購房產 須繳贈與稅
2009/07/30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09/07/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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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自動補報綜所稅 可免罰
2009/07/29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郭小姐問:97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現在補報會受罰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俟稽徵機關將納稅義務人所得資料歸戶後,除核定補稅外,尚應就補徵稅額依法定倍數裁處罰鍰;惟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但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報繳,免受處罰。呼籲還未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者,請儘早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手續,才可免受處罰。

【2009/07/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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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出租建物 三情況應稅
2009/07/27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七堵王先生問: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是否要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答覆: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倘有稅務問題,請電 0800-00032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免費 0800-000321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向該所、基隆市分局或信義稽徵所查詢。

【2009/07/27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Q&A - 稅務問答╱個人出租建物 三情況應稅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190557#ixzz2Ew2VwX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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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死前兩年內贈與 併遺產課稅
2009/07/24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佳里鎮陳小姐詢問:生前贈與財產及提領銀行存款為何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其名下之銀行存款提領轉存子女帳戶,事後申報遺產稅時,雖已列報該銀行存款,惟因生前移轉財產,涉及贈與須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2009/07/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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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求職考試報名費 免發票
2009/07/20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嘉義市李小姐來電詢問:日前參加廠商舉辦考試徵才繳納的報名費,應開立發票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業稅係屬消費稅的性質,稅賦轉嫁由最終消費者負擔,而求職者參加考試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不同,不宜負擔消費稅。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為該報名費不屬課稅範圍,是不用課徵營業稅,也就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非營利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等收入,如簡章收入、報名費、補發證書收入等,基於相同精神,也無需課徵營業稅。

【2009/07/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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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實物抵遺產稅 須繼承人同意
2009/07/17
【經濟日報╱台北訊】

汐止市林先生詢問:去年其父親過世後,核定應納遺產稅有200餘萬元,原打算以遺產中的土地抵繳遺產稅,但兄弟中有一人對遺產分配有意見,不同意以遺產土地抵繳,以致無法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的抵繳同意書,但繳納現金仍有困難,其父親的遺產稅還能申請實物抵繳嗎?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原則上須經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惟如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但同意抵繳之人數若超過半數時,仍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申請抵繳。該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法之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因此,林先生的兄弟三人均有繼承權,則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須超過兩人,國稅局就可受理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款。

【2009/07/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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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二聯式發票寫錯 須另開立
2009/07/16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安南區方小姐問:二聯式統一發票,因一時疏忽寫錯銷售額,因發票已交付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將連續處罰。

【2009/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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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挖路逾30日 兩旁商家減稅
2009/07/15
【經濟日報╱臺南訊】

臺南市東區王小姐問:我在東區開服飾店,並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但最近市政府在商店旁挖馬路,嚴重影響生意,可以申請扣減營業稅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公共工程施工逾一個月以上,從4月1日起,兩旁小店戶的營業稅,可以依照受影響的天數計算減徵20%、或減徵30%,最嚴重者可獲全免。由施工單位通知國稅局,再由國稅局去查核免開發票的小店戶營業稅時,依照其受工程施工影響情形,降低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小店戶營業人不必提申請。

【2009/07/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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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不動產贈與日 訂契約日為準
2009/07/14
【經濟日報╱屏東訊】

九如鄉陳太太來電詢問:欲將其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女兒,填寫贈與稅申報書時,不知其贈與日應填何時?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的日期為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立法意旨,即不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只要當事人間有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的贈與,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又同法第8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可知贈與稅的報繳,必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故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立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2009/07/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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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遺產不論多少 都應申報
2009/07/1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關廟鄉吳先生來電詢問:我的父親於98年5月過世,遺產只有郵局存款10萬元,是否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所以,被繼承人所留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2009/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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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代外籍員工繳稅 不得列費用
    2009/07/1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頭城鎮李先生問:有關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是否有新的規定?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政部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除「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台財稅第09600511820號另有規定者外,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的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的費用,係屬補助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依規定合併其薪資所得課稅,所購置的耐久性傢俱供其使用,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其薪資所得課稅。至於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應以之為納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

【2009/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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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屋遭法拍 須申報交易所得
    2009/07/10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高小姐問: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亦係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仍與一般自行出售者相同,若未申報,國稅局仍將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經法院拍賣之房屋,應依房屋拍定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若房屋與土地之個別價格未分割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未能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各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較有利的方式申報。

【2009/07/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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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子女名義建屋 須申報贈與稅
    2009/07/09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竹北謝先生問: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造房屋,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申請並領取建築執照興建房屋,以房屋建築完成領取使用執照日為贈與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果申請建築執照時子女還未成年,而在領取使用執照時已成年,仍屬稅法所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

【2009/07/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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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變更納稅義務人 有條件
    2009/07/07    
【經濟日報╱台北訊】

中和市羅先生問:納稅義務人主體是否可以變更?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該所指出,近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欠繳綜合所得稅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惟因逾期申請,致遭稽徵機關否准受理。

納稅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審慎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因主體一經選定且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申請變更,事後如經查獲有補稅送罰或欠稅的相關稅捐保全情事,均以選定的納稅義務人為違章及移送執行的主體。97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2月1日前提出申請。

【2009/07/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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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經營早餐店 要辦理登記
    2009/07/0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旗山鎮林先生來電詢問:開早餐店是否需要辦理登記?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開店營業前,應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營業人如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期限內補辦登記,即可依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2009/07/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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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職災慰助金 免繳所得稅
    2009/07/0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營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我兒子在一家化學工廠工作,年初在清理化學油槽時,不慎吸入毒性化學物質而昏倒不省人事,經送醫治療,嗣後檢據申請補助,經宜蘭縣政府查證後發給6,000元的職業災害慰助金,請問此慰助金應否列入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近年來發生勞工職業災害的事例常有所聞,為使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職業災害受傷害的勞工,獲得慰助,紓緩其災後身心上的困頓,各級政府多有制定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補助制度,而該等慰助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必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2009/07/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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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房屋設網站 應辦營業登記
    2009/06/30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屏東市張小姐問:將合建分屋所得房屋出租他人,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可以補辦嗎?又是否會被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再出租予第三人,只要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或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辦理營業登記,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只要符合其中一項規定,都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但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規定處罰。

【2009/06/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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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夫妻轉讓股票 免繳納證交稅
    2009/06/26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嘉義市范先生問: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應繳納稅捐?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凡買賣經銀行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上項股票若係屬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股票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上項股票贈與,由該分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配偶名義變更,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2009/06/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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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捐贈立案演藝團體 可列入當年度費用
    2009/06/22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中埔鄉陳小姐問:公司對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的捐贈,是否能列為公司當年度費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若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間所定「○○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參考本)」規定,訂定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並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且演藝團體亦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則可認屬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而營利事業對該演藝團體的捐贈,則可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營利事業捐贈給演藝團體應注意其是否屬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否則該筆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2009/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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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加班費未逾標準 免納所得稅
    2009/06/19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蘆竹鄉辛小姐問:個人支領之加班費,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財政部參採勞動基準法規定,規範加班費的免稅範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且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惟超過免稅標準或定額給付之加班費為津貼之一種,則仍應取具收據並依規定扣繳申報。另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的放假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也免納所得稅。

【2009/06/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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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短漏報綜所稅 自動補報免罰
    2009/06/19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龍崎鄉簡小姐問:如果被國稅局查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有漏報或短報時,會有哪些處罰規定?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所得時,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處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如果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所得稅者,將被移送地檢署依法偵辦。但是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除了補繳稅款以外,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2009/06/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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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人工報稅更正 應重新填寫
    2009/06/17    
【經濟日報╱屏東訊】

恆春鎮柳先生詢問:已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有所得漏報或更正事項,該怎麼辦?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後,始發現有所得漏報或更正事項時,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下規定:(1)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報稅者:應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第二次申報」及第一次申報日期、收件號碼等字樣,如有應補繳稅額者,應先補繳。(2)採用二維條碼申報者:6月2日以後,應改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辦理,如有應補繳稅款,則應改以現金繳納。(3)採用網路申報者:申報期限截止以後,則應改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更正,如有應補繳稅款,應以現金繳納。

【2009/06/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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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自動補申報所得稅 免罰金
    2009/06/16    
【經濟日報╱暨快訊】

永安鄉朱小姐問:97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辦理結算申報,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6月1日截止,尚未辦理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稅捐機關查獲前,自動補辦申報及補繳應納稅款,該補繳的應納稅額僅加計利息,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得免予處罰。該所另提醒尚未辦理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如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列舉扣除額相關支出,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即不得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只可適用標準扣除額。

【2009/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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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標準扣除 核定後不得更改
    2009/06/15    
【經濟日報╱暨快訊】

宜蘭市林小姐問: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可否改用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也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故納稅義務人欲改適用列舉扣除者,應該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2009/06/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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