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條文:商業會計法第20條 裁判字號:大理院六上字三二三號 發布日期:-- |
|
△商店帳簿為營業盈虧之重要憑證 商店帳簿果係整備,其製作又無虛偽,則營業之盈虧,自應以之為重要憑證。 |
創業最難的是有足夠的勇氣,沒有足夠的勇氣就會猶豫不決,不敢投資,當然也就沒成功機會。站主提供工商登記及稅務的服務,希望創業之路有好的開始及稅稅平安服務專線:0912-640656
詹先生公司登記、工商登記、商業登記、營業登記、變更登記、工廠登記、設籍課稅、稅務會計、會計記帳、帳務處理、稅務申報。
目前分類:3.公司法 (147)
- Nov 04 Sun 2012 20:52
237. -- 商店帳簿為營業盈虧之重要憑證
- Nov 04 Sun 2012 20:49
236. -- 商業帳簿有相當證據力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會計法第20條 裁判字號:大理院五上字二九八號 發布日期:-- |
|
△商業帳簿有相當證據力 合法作成之商業帳簿,如已有佐證者,則除有確實及證據外,應認為有相當證據 力。 |
- Nov 04 Sun 2012 20:46
235. -- 商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應以真實帳簿為憑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會計法第20條 裁判字號:大理院四上字一七五八號 發布日期:-- |
|
△商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應以真實帳簿為憑 凡商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自應以帳簿為憑,而兩造帳簿之記載各不相符,經中 核算,復互有出入者,自應審究其帳簿之記載,孰為真確?以為判斷。 |
- Nov 04 Sun 2012 20:44
234. -- 政府持有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營事業公司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會計法第1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解釋 發布日期:-- |
|
△政府持有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營事業公司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 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 |
- Nov 04 Sun 2012 20:42
233. -- 未登記之商號名稱不在本條第一項限制之列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8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解字第二四九六號 發布日期:-- |
|
△未登記之商號名稱不在本條第一項限制之列 甲創設商號而使用之既在乙之前,乙就其商號聲請登記時甲之商號尚未申請登記 ,即不在本條第一項限制之列,乙之商號亦應准其登記。 (司法院解字第二四九六號) |
- Nov 04 Sun 2012 20:40
232. -- 本條但書所謂創設在前係指商號之創設在他人登記之商號之前而言。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8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院字第二一0四號 發布日期:-- |
|
△本條但書所謂創設在前係指商號之創設在他人登記之商號之前而言。 (司法院院字第二一0四號) |
- Nov 04 Sun 2012 20:37
231. -- 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依商號之縣市應復既足以表示支店字樣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8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發布日期:-- |
|
△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依商號之縣市應復既足以表示支店字樣 已登記之商號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一商號之縣市者,應於其商號附記足以表 示其之店字樣始准登記,如尚不足以資區別必附記其他足資區別之字樣而後可。 (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
- Nov 04 Sun 2012 20:35
230. -- 商號之成立,在現行法上,依商業登記法(舊)第17條之規定,係採登記對抗主義。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0條 裁判字號:四九年一0月三0日民刑庭會議 發布日期:-- |
|
△商號之成立,在現行法上,依商業登記法(舊)第17條之規定,係採登記對抗主 義。 (四九年一0月三0日民刑庭會議) |
- Nov 04 Sun 2012 20:31
229. -- 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0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發布日期:-- |
|
△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 已登記之商號,其廢止、變更或轉讓,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則上訴人 縱有退夥聲明,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之被上訴人。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
- Nov 04 Sun 2012 20:04
228. -- 法律禁止讓與之權利不得認為繼承之標的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15條 裁判字號:行政法院六一財一九三號 發布日期:-- |
|
△法律禁止讓與之權利不得認為繼承之標的 (行政法院六一財一九三號) |
- Nov 04 Sun 2012 20:02
227. -- 共同出資訂約推定一人出名登記其對外與內部關係各有不同適用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10條 裁判字號:五0年二月份司法座談會 發布日期:-- |
|
△共同出資訂約推定一人出名登記其對外與內部關係各有不同適用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合夥經商,訂有契約為據,惟互推以甲之名義申請商業登記 為獨資,甲與乙丙內部間及乙丙隊第三人外部之法律關係為如何?對外以隱名合 夥關係,對內以契約之規定可得行使權利時得行使之。 (五0年二月份司法座談會) |
- Nov 04 Sun 2012 19:58
226. -- 合夥商號業務執行人得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9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五十台上字第二八五二號 發布日期:-- |
|
△合夥商號業務執行人得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 合夥商號為人保證在民法上並無如公司法(舊)第二十三條設有禁止之規定故合 夥商號業務執行人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之行為,倘係在其依委任本旨執行該 商號事務之權限範圍內者,及應認其保證為合法生效。 (最高法院五十台上字第二八五二號) |
- Nov 04 Sun 2012 19:55
225. -- 合夥商號得為人保證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9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五二二號 發布日期:-- |
|
△合夥商號得為人保證 合夥商號為人保證在民法上並無如公司法(舊)第二十三條設有禁止之規定故合 夥商號業務執行人以合夥商號名義為人作保之行為,倘經合夥人全體事先同意或 事後追認者,及應認其保證為合法生效。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五二二號) |
- Nov 04 Sun 2012 19:53
224. -- 申請人漏未登記之事項不得於登記後申請更正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91條 裁判字號:行政法院五九判二七六號 發布日期:-- |
|
△申請人漏未登記之事項不得於登記後申請更正 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一條所謂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就申請人所申請登記之事項,有錯誤或遺漏而言。至申請人自己漏未登記之事項 ,自不得援引上開規定,於登記後申請更正。 (行政法院五九判二七六號) |
- Nov 04 Sun 2012 19:50
223. --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代理人,即應以該被指定之人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86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發布日期:-- |
|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代理人,即應以該被指定之人 為其法定代理人 外國公司已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中國境內指定訴訟及 非訴訟代理人者,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為訴訟行為,即應以該被指定人為其法 定代理人。(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
- Nov 04 Sun 2012 19:48
222. -- 外國公司名稱之使用應受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77條 裁判字號:行政法院五六判二七六號 發布日期:-- |
|
△外國公司名稱之使用應受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同類業務之公司,不問是否同一種類,是否同在一省市區域以內,不得使用相同 或類似之名稱,為修正前之舊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所明定(修正公司法第十八條與 之相當)。又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於外國公司準用之規定(修正公司法第三百 七十七條與之相當),則外國公司名稱之使用,自亦應受同法第二十六條之限制 。本件原告於五十三年十月間向被告官署申請為外國公司之認許,被告官署以原 告之名稱與所營事業與被告官署前核准認許之「美商○○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相類似,以通知拒絕原告之認許,於法自無違誤。(行政法院五六判二七六號 ) |
- Nov 04 Sun 2012 19:46
221. -- 在外國成立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7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0號 發布日期:-- |
|
△在外國成立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 被上訴人係在日本依法成立之公司,設有代表人,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 不能認其為法人,但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不論被上訴人在台灣是否設有事務 所或營業所,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 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 |
- Nov 04 Sun 2012 19:44
220. --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27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八八號 發布日期:-- |
|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 債權人未於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內申報其債權,且其債權為 清算人所不知而未列入清算者,祇能對於公司未分配之賸餘財產有受清償之請求 權,此自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對照觀之明甚。所謂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 係指清算人以公司之資產(包括對他人之債權),實行清償債務後尚有賸餘,未 分派與各股東及領取者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八八號) |
- Nov 04 Sun 2012 17:18
219. -- 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22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0號 發布日期:-- |
|
△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 查公司於不能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 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此觀同條第二項規定自明。本件○○公司如無不能由股東 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 抗字第四二○號) |
- Nov 04 Sun 2012 17:16
218. -- 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而擅為之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16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五八年臺上字第三三四0號 發布日期:-- |
|
△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而擅為之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關於顏得鴻上訴部分原審斟酌調查證據為辯論之結果,以上開和解契,為兩造以 個人名義所訂立,無拘束○○公司及其他股東之效力,至於轉讓○○公司全部股 份,另行創設新公司,交付德泰公司印章與顏得鴻等,顏得安原無是項處分權限 ,且事關公司解散及變更組織,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顏得安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擅為上開處分 行為,顯然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最高法院五八年臺上字第三三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