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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申請方式:
    • 使用「公司線上申辦系統」,於線上繳費(新台幣150元)送件。
    • 使用「公司名稱預查一維條碼申請系統」或「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自行繕打、列印預查申請表(一式一份),連同規費新台幣300元,以郵寄(規費請以郵局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支付,抬頭註明「經濟部」)或臨櫃等方式申請。
    • 至經濟部商業司利用設置於櫃檯之「公司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繕打、列印申請表後,送件申請。
  • 應備文件︰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 規費︰一般送件者審查費新台幣300元;如採線上申辦者,審查費為新台幣150元
  • 注意事項:
  • 原則上核准保留期限六個月,期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 營業項目代碼末位數字為”1”者,屬公司登記前須經許可之業務

 

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投資許可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 預訂申請日期: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並備齊外國公司相關資料文件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應備文件:
    • 認許登記申請書
    •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准聯正本(或輸入核准編號即可)
    • *外國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譯本
    • *公司章程影本及中文譯本
    • *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及設立分公司暨指派訴訟非訴訟代表人及分公司經理人之議事錄及中文譯本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及中文譯本
    • *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及中文譯本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國民身份證影本;若係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蓋章)
    • 分公司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分公司經理人在臺應有居、住所,其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若係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蓋章
    • 外國公司基本資料(應包含董事及其他負責人姓名、國籍、住所)
    • 認許表
    • 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分公司名稱)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所有權狀)影本。(建物為分公司所有者,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及分公司之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或對帳單影本
    • 委任書
    • 認許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營運資金四千分之一,未達新台幣1,000元者,以新台幣1,000元計收另分公司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標列*文件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認(公)證、或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或該國家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應由董事之一簽署,法人資格證明如為本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得免經驗證。

  • 注意事項:
    • 公司中文名稱可依其外文採音譯或意譯方式命取,但仍受公司法第十八條限制
    •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台灣公司同

 

向國貿局申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預查

  • 預訂申請日期:分公司設立登記完成

 

向國貿局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

  • 預訂申請日期:取得英文名稱預查核准

 

向分公司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 預訂申請日期:分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及開始營業前提出申請
  • 受理方式:原則上由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依據分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受理辦理,並視為已申請營業登記,分公司應檢送之文件,由前述國稅稽徵機關以書面通知分公司補送
  • 應備文件:
    • 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營業人設立事項表)
    • 其他-依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通知之送件清單備齊文件

 

一般工業區工廠設立登記(註:非設置工廠者免此程序)

  • 免辦工廠登記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辦工廠設立登記)
    • 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及安裝業務
    • 廠地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或廠房面積未達五十平方公尺
    • 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未達2.25千瓦
  • 申辦機關:工廠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 申辦說明:
    • 取得廠房
      方式一:自地(租地)建廠
      向各工業區管理處購買土地或租用土地,並於該土地上建廠,待完成建廠及堪驗合格後,由縣(市)政府核發廠房使用執照;檢附廠房使用執照向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廠房取得合法廠房所有權狀後,再引進相關機器設備並於完成試車後開始營運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方式二:現有房屋作為工廠使用
      如房屋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非工廠使用,依法先變更該用途後再依下列工廠設立登記步驟申請工廠設立登記
    • 工廠設立登記步驟:
      步驟一:向環保局申請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
      • 預定申請日期:取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預定核准時間:送件後三天內
      • 應備文件:
        • 工廠登記申請書
        • 環境保護局配合辦理工廠登記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文件申請書
        • 基本運作資料表
        • 產品製造流程圖
        • 環境相關內容確認表
        • 其他:
          • 環境影響評估報表/說明書定稿本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影本(含首、次頁)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准予備查函件影本/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影本
          • 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函影本
          • 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
      步驟二:申請工廠登記
      • 預定申請日期:取得環保證明文件後
      • 受理方式:臨櫃或郵寄
      • 預定核准時間:送件後七日內
      • 應備文件:
        • 經濟部核准函(以上須加附外國公司認許表及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 分公司經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於當地市公所申請)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計算式)
        • 建物登記謄本
        • 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 土地登記謄本
        • 環保局核准文件正本
        • 連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若在有污水處理廠之五股、土城、林口工業區內設廠)
        • 特許文件:(中、西、農)藥製造、含藥化粧品色素製造業、石油煉製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度量衡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槍、砲、彈、刀)、醫療器材製造業、預錄式光碟製造業
        • 產品製造流程圖及作業場所平面配置圖【訂有設廠標準者:食品工廠(如:製酒、礦泉水、便當餐盒)、化粧品、醫療器材、藥物製造、動物用藥、農業用藥、環境衛生用藥、爆竹煙火、飼料工廠】
        • 郵政匯票7,000元(抬頭:經濟部)
        • 自來水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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