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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失蹤法定期滿 才能報遺產稅
2009/11/13
【經濟日報╱新化訊】

楠西鄉劉先生來電詢問:我有親人於莫拉克風災失蹤,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可否辦理遺產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故莫拉克風災失蹤者之家屬仍需待失蹤法定期間屆滿為死亡之宣告,方可申報遺產稅,不可僅以取具失蹤證明申報遺產稅。

【2009/11/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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