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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支出扣抵銷項稅 要罰
    2009/06/08    
【經濟日報╱暨快訊】

善化鎮劉先生問:營利事業以個人或家庭的消費支出列報費用或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否要處罰?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以個人或家庭之消費支出,列報費用或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分別依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規定補徵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並處以漏稅罰。

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或三倍以下之罰鍰。

另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2009/06/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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