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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老闆旅費支出 附證明可列報
2009/10/0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老闆的旅費支出可否列報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所明定。至於國外出差膳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定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2009/10/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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