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台北訊】
中和胡先生問: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名下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扣押薪資?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惟禁止財產處分僅為國稅局所為之稅捐保全措施之一,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之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而禁止財產處分之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尚非限縮執行之標的,所以行政執行處自得執行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財產。
【2009/1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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