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8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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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依商號之縣市應復既足以表示支店字樣
已登記之商號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一商號之縣市者,應於其商號附記足以表
示其之店字樣始准登記,如尚不足以資區別必附記其他足資區別之字樣而後可。
(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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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4 Sun 2012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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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依商號之縣市應復既足以表示支店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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