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8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發布日期:--


  △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依商號之縣市應復既足以表示支店字樣
   已登記之商號添設支店於他人已登記同一商號之縣市者,應於其商號附記足以表
   示其之店字樣始准登記,如尚不足以資區別必附記其他足資區別之字樣而後可。
      (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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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 金山記帳士-新竹 會記師新竹 會計師新竹 創業諮詢、開店幫手-- 公司登記新竹、工商登記、商業登記、營登代辦新竹、變更登記、工廠登記、設籍課稅。 的頭像
金山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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