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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3.公司法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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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15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發布日期:--


    △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死亡雖為退股之原因然並非強行規定
      依公司法本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之死亡,
      雖為退股之原因,然此並非強行規定。如公司章程訂明得由繼承人繼承其地位者
      ,其繼承人仍得繼承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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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13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第一四六五號
發布日期:--


      意此之方式無須依決議為之苟經全體股東之同意公司合併之協議即生效力由於有
      限公司並不設股東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出
      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之規定於有限公司尚無類推適用之
      餘地(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第一四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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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13條
裁判字號:null
發布日期:--


    △有限公司依一百十三條規定之合併, 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尚無類推適用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東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規定之餘地
      查兩造之公司組織均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有限公司之合併準用
      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依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無限公司之合併須經全體股東之同
      意此之方式無須依決議為之苟經全體股東之同意公司合併之協議即生效力由於有
      限公司並不設股東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出
      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之規定於有限公司尚無類推適用之
      餘地(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第一四六五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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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8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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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董事而以代表人自居, 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公司
      不發生效力
      有限公司之一切事務,由其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對外代表法人為之(民法第二十
      七條第二項、六十九年五月九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第二項)。如非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而以代表人自居,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
      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對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
      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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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7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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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
      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
      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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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6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年度上第七七一號
發布日期:--


    △公司財產被分配,違反本條規定不生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謂「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其立法意旨係
      藉此以確保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使無端減少而維護有限公司之信用茲被上訴人公司
      之上述財產既已被分配殆盡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公司實際上已處於真
      空狀態原審因而謂上述分產行為已違反上述公司法之規定不生效力尚無違誤可言
      。(最高法院?年度上第七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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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88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發布日期:--


    △清算人明知而不通知相對人報明債權, 縱已辦申報完結手續,亦不生清算完結
      之效果
      再抗告人之清算人就任後,明知而不通知相對人報明債權,有違公司法第八十八
      條之規定,縱已辦申報完結手續,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再抗告人公司人格仍
      然存續。(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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