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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二八上字一九一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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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
      一、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固屬當然無效,不適用公司法(舊)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但有召集權人召集時經無召集權人參與者,不得謂
          其決議當然無效。
      二、臨時股東會之通知距開會期日不滿十五日,其召集程序固屬違反公司法(舊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股東未依公司法(舊)第一百三十七條
          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者,其決議仍有效力。(最高法院二八上
          字一九一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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