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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二八上字一九一一號判例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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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 一、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固屬當然無效,不適用公司法(舊)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但有召集權人召集時經無召集權人參與者,不得謂 其決議當然無效。 二、臨時股東會之通知距開會期日不滿十五日,其召集程序固屬違反公司法(舊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股東未依公司法(舊)第一百三十七條 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者,其決議仍有效力。(最高法院二八上 字一九一一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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