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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房屋法拍 所得應列報
2009/08/25
【經濟日報╱台北訊】

桃園大園鄉涂先生問: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不用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被法院拍賣也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它與自己出售同樣都是財產交易的行為,當然應列為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有關房屋被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下列二種:(1)依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2)無法提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2009/08/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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