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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列報災害損失 須稅局證明
2009/08/3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恆春鎮林小姐問:颱風季節如有遭受風災損害,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之災害現場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取得受理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者,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民眾如需詳盡相關訊息可就近洽詢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2009/08/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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