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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補申報綜所稅 禁採列舉扣除
2009/09/08
【經濟日報╱台北訊】

永和市柳先生來電詢問:收到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應納稅額,誤以為無須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之情形,時有所聞,為維護自身之權益,欲採列舉扣除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009/09/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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