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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7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判例
發布日期:--


  △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不得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
      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惟查該項之規定乃為便利股東委託他
      人出席而設,並非強制規定,公司雖未印發,股東仍可自行書寫此項委託書,委
      託他人代理出席,公司未印發委託書並非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何違反法令,不得
      據為訴請撤銷決議之理由。(最高法院六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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