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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7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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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 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最高 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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