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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7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0號
發布日期:--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
      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最高
      法院六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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