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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
發布日期:--


    △公司法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禁止規定,故股東會關於股東資格喪失之決
      議違反法令,應屬無效
      公司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或於
      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
      ,結欠公司之債務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觀諸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甚明,此為禁止規定,不得違反,是上訴人○○公司之上開臨時股東會關於股
      東資格喪失之決議,其內容顯然違法,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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