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0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七年臺上字第七六0號判例
發布日期:--


    △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判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時始得
      撤銷其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違法決議(程序上違法)之事項,如已登記者,依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條規定,主管機關須於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並經法院通知或
      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始得撤銷其登記。至同條第三百八十八條,係指主管機關
      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得改正者而言,與決議違
      法而得訴請法院撤銷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六七年臺上字第七六○號判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金山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