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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3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院字第九二號
發布日期:--


    △有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
      查公司條例(已廢止)第一六一條兩項,係規定董事之義務,違反此義務,當然
      為違背法令,依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至第二項前段所定,無論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
      害,自應有此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司法院院字第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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