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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3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院字第九二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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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 查公司條例(已廢止)第一六一條兩項,係規定董事之義務,違反此義務,當然 為違背法令,依第一六三條第一項至第二項前段所定,無論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 害,自應有此過失之董事負責賠償。(司法院院字第九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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