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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5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二號
發布日期:--


    △公司為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未經依法決議不生效力
      公司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行為時,應得該條項所列一定股
      東之同意,否則該行為不發生效力。(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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