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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5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二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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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未經依法決議不生效力 公司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行為時,應得該條項所列一定股 東之同意,否則該行為不發生效力。(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二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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