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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5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七四九號判例
發布日期:--


    △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
      公司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不包括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項董事個人事由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之登記在內,凡居住國外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
      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者,必須將其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否則不生
      授與代理權之效力,此項登記,非僅為對抗要件。而同條第四項規定居住國外之
      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所謂其他股東並
      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此就該條項與同條第一、二項規定,
      比較觀之,即可明瞭。(最高法院六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七四九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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