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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
發布日期:--


    △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祇得為假決議
      查本院六三年度臺上字第九六五號判例僅就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情形,而為法律上之判斷。若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則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根本
      已不得為決議,而祇得為假決議,此際,倘竟為所謂「決議」,除能否視作假決
      議,係另一問題外,要無成為決議之餘地,更無所謂究為決議之方法違法,抑為
      決議之內容違法之問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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