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6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0四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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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支領車馬費與報酬有別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所謂「董事之報酬」,係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而言。所謂「車馬費」
      ,顧名思義,則指董事前往公司或為公司與他人洽商業務所應支領之交通費用而
      言,自與董事之報酬有別,且查上訴人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及技術顧問,凡非每日到公司辦事者,得依實際情形,按月致送車馬費
      ,其支給標準,授權董事長決定之」。縱認車馬費亦係董事報酬之一種,既經章
      程訂明,自無經股東會議定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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