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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2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二六二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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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係因選任行為及承諾表示而成立之委任關係,故除公司法 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本件榮、陸二董事一經提出 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 (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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