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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9條 裁判字號:台上字第一五五八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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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不具股東身分而仍成立決議 剔除不具股東身份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者,不得撤銷股東 會決議,公司法第189條所稱之決議方法有無違反法令,固非僅指有表決權之決 議及表決有關方法而已,尚包括從事討論表決者是否具股東適格身分在內,倘若 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 議之瑕疵或影響其效力時,即難謂該股東會之決議方法有得依法訴請法院撤銷決 議之餘地。 (最高法院八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五八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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