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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3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三號
發布日期:--


  △簽到卡其實質意義與簽名簿,並無不同
      一、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為便於股東會之進行,先由公司印發記載有股東姓名及
          股權之簽到卡,彙集整理編製成冊,其實質意義,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三項所定簽名簿,並無不同。
      二、查股東會,股東於簽到(或提出出席簽到卡)出席後,又行退席,固不影響
          已出席股東之額數(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幾分之幾股東之出席數),但其表
          決通過議案,是否已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非謂在場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仍應就其同意者之股東表決權核定計算,方符法意。(最高法院七
          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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