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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一三號
發布日期:--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非法律關係本身,當不能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必須以法律關係為其訴訟標的。公司法第一
      百九十一條雖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然此種決議之內容
      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要非法律關係之本身,當不能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倘
      其非有請求確認因該決議內容所生或受該決議危害影響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之真
      意,徒以該決議內容本身是否存在為其確認之標的,即非有當。(最高法院七十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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