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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六二號判決
發布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所為有關公司經營方針及股東權利義務之決議,原屬當然無
      效者外,自能拘束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為公司意思決定之最高機關,其所為有關公司經營方針
      及股東權利義務之決議,除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應
      屬當然無效外,要無不能拘束各股東之理。本件被上訴人公司為求股票上市,乃
      依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證管(62)發字第○三五五號函規定,於六十五年度股東
      常會決議,以資產重估之資產增值準備金轉作資本三千五百萬元,發行新股三百
      五十萬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增發與各股東,而各股東均應將增發之股票提
      供被上訴人委託承銷商銷售,此項決議並無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被上訴人其
      後於六十六年度及六十七年度股東常會,雖將上開發行新股委託銷售股票數額遞
      減為二百萬股,但銷售股票原決議之本質並未變更,上訴人自應受其拘束,不得
      獨自請求返還該股票。(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六二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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