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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6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00號
發布日期:--


    △董事會其表決應視是否超過出席董事之半數而非以超過在場董事半數為斷
      按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
      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故出席董事會之董事如已超過半數即得
      進行表決不因表決時有董事離席而受影響至其表決是否通過仍應視是否已超過出
      席董事之半數而非以超過在場董事之半數為斷。(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
      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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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