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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8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發布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其他有權代表公司之人與三人訂立契約時,祇須表明代
      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非以加蓋公司之印章為必要,不得以契約未加蓋印章而否
      認其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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