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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32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院字一四二三號
發布日期:--


    △公積之提出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一、公司之盈餘,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意旨,自非彌補損失後不得提
          出公積金。
      二、提出公積金,既應在彌補損失之後,則公積金之提出,當然以彌補損失後之
          餘額為準。
      (司法院院字一四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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