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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32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院字一四二三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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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之提出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一、公司之盈餘,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意旨,自非彌補損失後不得提 出公積金。 二、提出公積金,既應在彌補損失之後,則公積金之提出,當然以彌補損失後之 餘額為準。 (司法院院字一四二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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