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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18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抗字第一五0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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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殊無另行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依相對人提出再抗告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記載:相對人為再抗告人公司之監 察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 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相對人既為再抗告人之監察人, 自得隨時行使上開職權,殊無另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抗 字第一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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