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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8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四年臺上字第二七二七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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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所代表者僅公司營業上之事務 代表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僅關於公司營業上之業務有辦理之權,若其所代表者, 非公司營業上之事務而為讓與公司全部財產或營業,本不在代表權範圍之內,自 無所謂代表權之限制,此項無權限之行為,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意,非經公司承認 ,不能對於公司發生效力,本件被上訴人公司堅決否認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為出售公司全部財產之決議,並謂上開讓售乃陳○○及其家人所認股份, 達被上訴人公司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即謂其代表公司與上訴人為讓與財產之行為 ,對於公司並非無效,要無足採。(最高法院六四年臺上字第二七二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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