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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32條
裁判字號:司法院院字三六八號
發布日期:--


    △勞工分配盈餘應本於規定
      按公司之公積金以超過法定額部份,經股東會議決即可處分。至勞工方面,除本
      於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定或本於商業習慣或特約外,不得主張分潤。(司法院院字
      三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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