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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13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九五號判決
發布日期:--


    △所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當指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而言
      查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
      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所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
      當指同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定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而言,蓋股東會為公司
      最高權力機關,惟其有權決定公司是否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至監察人
      行使監察權,如認董事有違法失職,僅得依同法第二百二十條召集股東會,由股
      東會決議是否對董事提起訴訟。同法第二百十三條所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指
      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所定不經股東會決議之例外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九九五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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