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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37條
裁判字號:大理院五上字六八0號
發布日期:--


    △股份轉讓後其分受公積之權利亦同時移轉
      公司之公積金,本為維持營業而設,故股東於公司解散時分配公積金之權利,實
      為股份權內容中之一部,與該股份有不可分關係。若於未解散以前即以股份讓與
      他人,則其分受公積金之權利,亦應同時移轉於讓受人,讓與人不得更向公司主
      張。(大理院五上字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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