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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0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發布日期:--


  △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
   已登記之商號,其廢止、變更或轉讓,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則上訴人
   縱有退夥聲明,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之被上訴人。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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