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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0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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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未經登記不生對抗效力 已登記之商號,其廢止、變更或轉讓,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則上訴人 縱有退夥聲明,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之被上訴人。 (最高法院四九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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