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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20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三0號
發布日期:--


    △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但所謂「必要時」應指董事會不能召開或不
      為召開股東會之情形而言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雖規定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但所謂「必要時
      」,應指公司發生重大事項,必須召開董事會,而董事會不能召開或不為召開股
      東會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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