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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27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八八號
發布日期:--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
      債權人未於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所定之三個月期限內申報其債權,且其債權為
      清算人所不知而未列入清算者,祇能對於公司未分配之賸餘財產有受清償之請求
      權,此自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對照觀之明甚。所謂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
      係指清算人以公司之資產(包括對他人之債權),實行清償債務後尚有賸餘,未
      分派與各股東及領取者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八八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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