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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20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0號
發布日期:--


    △公司法第二二○條所謂「必要時」原則上應於董事會不能召開或不為召集股東會
      之情形下基於公司利害關係而召集始為相當
      公司法第二二○條所謂「必要時」原則上應於董事會不能召開或不為召集股東會
      之情形下基於公司利害關係而召集始為相當倘董事會無不能召集或不為召集股東
      會之情形任由監察人憑一己之主觀意旨隨時擅自行使此一補充召集之權勢將影響
      公司之正常營運自失立法原意原審謂監察人召集股東會祗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即得
      為之不受任何限制不無可議。(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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