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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20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決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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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固規定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集股東會,但依同法第 一百七十一條,股東會之召集,既為董事會之職權,則該第二百二十條所謂「必 要時」,原則上應於董事會不能召開,或不為召開股東會情形下,基於公司利害 關係而召集,始為相當。倘董事會無不能召開或不為召開之情形,任由監察人憑 一己主觀上意思,隨時擅自行使此一補充召集之權,勢將影響公司正常營運狀態 ,殊失立法原意。(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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