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13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八四六號
發布日期:--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其適用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其適用,且
      亦不限於其訴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即其事由基於個人資格所生之
      場合,亦包括在內,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係以合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
      ,如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仍以董事長為公司之代表起訴或應訴,則難免利害衝
      突,故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代表公司之必要,此就同法第二百二十
      三條及第五十九條參互以觀,極為明瞭。(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八四六號
      )

大腦有問題?!:大腦瑕疵如何影響你我的生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金山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