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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13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八四六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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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其適用 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其適用,且 亦不限於其訴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即其事由基於個人資格所生之 場合,亦包括在內,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係以合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 ,如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仍以董事長為公司之代表起訴或應訴,則難免利害衝 突,故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代表公司之必要,此就同法第二百二十 三條及第五十九條參互以觀,極為明瞭。(最高法院六九年度臺上字第八四六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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