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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22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0號
發布日期:--


    △如無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
      查公司於不能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
      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此觀同條第二項規定自明。本件○○公司如無不能由股東
      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似難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選任。(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
      抗字第四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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