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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1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二三上字二0四號判例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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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不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致債權人受損害時應負民法上之責任 特別法無規定者應適用普通法,公司法(舊)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項僅載公司財 產顯有不足抵償債務時董事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至不為此項聲請致公司之債權人 受損害時,該董事對於債權人應否負責,在公司法即無規定,自應適用民法第三 十五條第二項之一般規定。(最高法院二三上字二○四號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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