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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8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五五臺上字一八七三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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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股份有限 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其於背書 系爭支票時除加蓋其個人私章外,既尚蓋有公司及董事長印章,即難謂非以公司 名義為背書。 (最高法院五五臺上字一八七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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