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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16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五八年臺上字第三三四0號
發布日期:--


    △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而擅為之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關於顏得鴻上訴部分原審斟酌調查證據為辯論之結果,以上開和解契,為兩造以
      個人名義所訂立,無拘束○○公司及其他股東之效力,至於轉讓○○公司全部股
      份,另行創設新公司,交付德泰公司印章與顏得鴻等,顏得安原無是項處分權限
      ,且事關公司解散及變更組織,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顏得安未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擅為上開處分
      行為,顯然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最高法院五八年臺上字第三三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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