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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67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五七臺上字一三七四號 發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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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行為一經成立認股人即取得公司股東之資格 公司增資之新股認受行為,並不以經增資登記為生效要件,認股行為一經成立認 股人即取得公司股東之資格,依公司法之規定一面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出資責 任,一面得享受股東之權利,至增資登記乃公司董事之職責,其未依限登記公司 董事僅應受處罰而已,並非公司基於認股行為對於認股人所負之債務,公司董事 不依限辦理增資登記,股東應另謀救濟之道,公司對認受新股之股東並不因而發 生債務不履行或給付遲延之問題。(最高法院五七臺上字一三七四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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