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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67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五七臺上字一三七四號
發布日期:--


    △認股行為一經成立認股人即取得公司股東之資格
      公司增資之新股認受行為,並不以經增資登記為生效要件,認股行為一經成立認
      股人即取得公司股東之資格,依公司法之規定一面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出資責
      任,一面得享受股東之權利,至增資登記乃公司董事之職責,其未依限登記公司
      董事僅應受處罰而已,並非公司基於認股行為對於認股人所負之債務,公司董事
      不依限辦理增資登記,股東應另謀救濟之道,公司對認受新股之股東並不因而發
      生債務不履行或給付遲延之問題。(最高法院五七臺上字一三七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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