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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1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五二四號判例
發布日期:--


    △債權人主張法人董事未即聲請宣告破產致其債權受損害應負舉證之責
      法人之債權人,主張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其董事未即聲請宣告法人破產,
      致其債權受損害,而對董事請求賠償損害者,應就董事如即時為此聲請,其債權
      較有受償可能之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此就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旨趣推之自
      明。(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五二四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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