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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86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發布日期:--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代理人,即應以該被指定之人
      為其法定代理人
      外國公司已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中國境內指定訴訟及
      非訴訟代理人者,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為訴訟行為,即應以該被指定人為其法
      定代理人。(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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