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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77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七四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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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資應先修改章程後發行新股
      其股份總額變更,即難謂非章程之變更,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應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上訴人召集之該次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
      故其所為增資及認股之決議方法,均屬違反法令云云,爰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判予維持,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論旨,仍
      謂該次會議並未為變更章程之決議,僅決議現金增資,因現金增資須經招募、認
      股,繳納股款等手續後,始發生變更股份總數之問題云云,指摘原判決違法。不
      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增減資本事項,係規定於公司法第五章第九節變更章程以內
      ,依照立法體例以觀,殊難謂公司股份全數發行後之增資,並非變更章程行為,
      倘允許公司先行招募、認股、繳納股款,與新股東發生業務關係後始行召集股東
      會決議變更章程而又無法通過時,勢將無法善其後,上訴非有理由。(最高法院
      六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七四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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