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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71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0號
發布日期:--


    △在外國成立之公司在台設有代表人,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
      被上訴人係在日本依法成立之公司,設有代表人,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
      不能認其為法人,但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不論被上訴人在台灣是否設有事務
      所或營業所,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
      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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